苏州市幼儿园招生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苏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府〔2011〕4号)为指导。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完善学前教育阶段招生改革和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应对新一轮入园高峰。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举办学前教育。努力办好每一所幼儿园,满足辖区内适龄儿童就近入园需求,确保辖区内3周岁幼儿的入园率达到99%以上,推进学前教育优质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招生原则
1.坚持公办为主,民办为辅的原则。强化政府主体责任,鼓励多种方式吸引社会力量办园。各级政府要主导学前教育布局规划,主导政策制度设计,合理配置辖区内各类学前教育资源,保障本区域的学前教育资源能满足需求。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民办园管理与指导,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普惠性服务,满足家长不同需求。
2.坚持政府统筹,教育主管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责任与服务意识,规范招生行为,确保每一个苏州户籍的适龄幼儿都能按时入园,有条件的幼儿园要接收并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学龄前残障适龄儿童提供融合教育,尽最大努力满足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需求。
3.坚持成本核算、合理分担的原则。强调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和社会合理分担教育成本,鼓励多渠道投入,发展学前教育。幼儿教育是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应该严格执行江苏省物价局等部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1〕122号)及苏州市实施意见。民办园收费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全市民办教育发展意见的通知》(苏府办〔2015〕35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民办幼儿园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字〔2014〕47号),由学校自行核算成本并确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
4.坚持相对就近、方便入园的原则。各级各类幼儿园在招生中,首先要满足周边区域内符合报名条件的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以“相对就近、免试入园、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在确保区域内3-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园所可招收外区域3周岁以上的幼儿入园和3周岁以下的幼儿入托。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充足、有条件的地区可继续试行划分服务区,率先试行,对服务区内的幼儿提供学额保障,确保优先入园。幼儿园招生与小学招生分开进行。
三、招生对象
幼儿园的招生年龄是:小班为3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中班为4周岁(2011年8月31日前出生),大班为5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
托儿所(班)的招生年龄是:托班为35个月~30个月(2012年9月1日~2013年8月31日出生),具体方案由各市、区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
四、招生办法
幼儿园招生严格按照“相对就近”、“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进行,依次满足辖区内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幼儿入园,严禁不足龄及不符合条件的幼儿入园。
1.具有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家长身份证原件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2.非本地户籍的幼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出具婴幼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原件、体检健康证明(体检健康证明于开学初收取)、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同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还应提供外来人口有效居住证原件、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原件、就业证明原件或其他合法经营(营业执照)原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一年或一年以上证明到幼儿园、托儿所登记、报名,填写苏州市区幼儿报名登记表(见附件)。
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规定:“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幼儿园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五、招生要求
1.加快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各市、区要及时做好学前教育资源与生源的调查预测,统筹规划幼儿园招生工作,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五年行动计划,落实幼儿园建设各项任务,确保适龄儿童相对就近入园。重点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工作,配套幼儿园是公共教育资源,主要应举办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推进苏州市学前儿童看护点建设,努力消除无证幼儿园。
2.切实保障学前教育资源供给。针对目前幼教资源相对不足的实际,各市、区要顾全大局,协同排难,充分挖掘潜力,尽量满足入园需求,确保常住户籍人员子女入园入托,最大限度地缓解符合报名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园入托的矛盾,确保平稳招生,确保社会稳定。
3.充分发挥优质资源辐射引领。积极支持优质幼儿园品牌输出,鼓励优质幼儿园采用资源共享、输出管理、帮扶结对、合作办园、举办分园等多种形式,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切实满足社会需求,努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4.根据《江苏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苏教基〔2015〕4号)文件规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招生,优先满足所在村镇、街道适龄儿童入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幼儿园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幼儿园招生简章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采取措施帮扶特殊家庭子女。切实保障贫困家庭的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各托幼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区幼儿园(托儿所)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6〕65号)精神,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烈士子女、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残疾人子女要适当减免收费。
六、实施办法
1.招生咨询。各市、区要认真做好家长来访接待工作,主动为幼儿家长提供服务与帮助,做到统一行动,统一要求,统一办法。自5月15日起,各市、区公布接待地点、组织专人接待,公布与开通咨询热线电话,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和教育网站及时公布在本区域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苏州市区招生的幼儿园一览表在5月28日统一公布。
2.招生报名。苏州市区报名时间:5月30日(周六)~6月1日(周一)。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各幼儿园组织适龄儿童报名,录取后发放幼儿入园通知书。
3.招生管理。各市、区要组织力量,对各级各类托幼机构逐一进行调查摸底。加强新建园所审批与学前儿童看护点审核备案的管理工作。要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幼儿信息管理档案,实施幼儿学籍动态管理。凡没有登记注册或不具备举办幼儿园、托儿所基本条件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生,坚决予以取缔。
各市、区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可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遵照本招生意见制定具体执行办法。
附件2
二○一五年苏州市区幼儿入园入托报名登记表
园名:编号:
幼儿信息 | |||||
幼儿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户籍 所在地 | 幼儿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
独生 子女证 | 有() 无() | 预防 接种证 | 有() 无() | 健康情况 | |
性格特点 | |||||
家庭情况 |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
户籍地 | 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 | 家长手机 | ||||
房产证号 | 电子信箱 | ||||
缴纳社 会保险 | |||||
家庭成员 | 姓名 | 户籍地区 | 工作单位 | 身份证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