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3-07-16 17:51:32文/高考志愿库

为积极鼓励、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陕西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2号)和《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宝政办发〔20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依法设立、办学规范、质量较高、收费合理、面向大众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服务的民办幼儿园。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并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1.办学:取得办园许可证一年以上,相关证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餐饮服务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合法有效。办园条件达到《陕西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园舍建筑安全完好,设备设施能正常使用、定期更新。按年龄科学分班,城镇幼儿园原则不少于6个班,农村及山区幼儿园原则不少于3个班。上一年度年检合格,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无县级以上通报批评或处罚。有校车的幼儿园需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的校车备案表。
2.收费:经费来源合法、稳定,能够保证正常运转。收费项目符合规定,能够统筹考虑政府投入,根据办园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水平,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确定保教费收费标准,并报县级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主城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2倍;县城地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农村地区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5倍。其他有关规定按《陕西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伙食费实行毛利率控制,具体控制标准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3.师资: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教职工人数,师幼比例合理,教师持证率、学历达标率高于50%或与当地公办幼儿园比例基本持平。依法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教师聘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并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等必须具有相应岗位资质或经过专业培训,能够根据幼儿园规模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幼儿园必须依据《会计法》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保教:能够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要求,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教育教学内容及组织形式符合幼儿年龄特点和发展需要,无“小学化”倾向,未开设特色班和兴趣班。环境创设丰富合理,幼儿膳食营养科学,幼儿身高、体重及体格发育正常。近一年无虐待、歧视、体罚及变相体罚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家长满意度较高,社会评价良好。
5.管理:有健全的行政管理、安全卫生保健、教育教学等规章制度。幼儿园财务实行独立核算,设置会计账薄,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支分开,账目清楚,收取的费用必须专款专用。依法依规进行年度财务审计,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具备条件的民办幼儿园每年4月份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县区认定。县区教育局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年5月底前对申报的民办幼儿园进行审核、实地考察和评审,初步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将认定结果汇总后报市教育局。
3.市级抽评。市教育局在收到各县(区)初评结果一个月内,对县(区)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抽评,市级抽评结果与县(区)认定结果不一致的,以市级评定结果为准。
4.公示公告。市教育局抽评通过后,将认定结果在宝鸡教育网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并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
5.签订协议。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教育局与其签订普惠性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在幼儿园醒目位置悬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并公布保教费收费标准。同时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分县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扶持措施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除按照生均财政补助标准给予公用经费资助外,还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专项经费支持
设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专项奖补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主要用于:
(1)校舍修缮,环境绿化美化;
(2)添置玩教具,更新生活及保教设施;
(3)改善在职教师工作待遇;
(4)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幼儿园给予奖励性资助。
2.质量提升扶持
(1)结对帮扶。每所省级示范幼儿园、市级一类幼儿园,至少结对帮扶一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互动研讨等方式,不断提高园务管理水平、保育教育水平、卫生保健水平;
(2)教师培训。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培训统一纳入市、县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
(3)优先晋级。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作为创建市级一类幼儿园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的先决条件。创建成功后,参照公办幼儿园奖补标准进行奖励。
3.其他优惠政策
(1)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建设用地;
(2)免费使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
(3)减免租金。
四、管理监督
1.分类实施奖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按照省示范、市一类、二类、三类幼儿园四个等级分类实施,具体分类奖补标准根据上级标准由市、县教育、财政部门结合具体情况制定。
2.严格申报程序。各县(区)教育部门每年定期通过政府相关网站和新闻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对采取不正当手段或审核把关不严,虚报在园幼儿数据,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乱收费及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幼儿园,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收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3.强化财务监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资金重点用于改善办园条件、补充玩教具、保教和生活设施设备、培训教职工,不得挪作他用。县级教育部门每年对民办幼儿园的补助资金用途进行专项审计。各幼儿园应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和教育、财政、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实行园务、财务公开,严格按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等费用,禁止以特长班、兴趣班等形式向家长乱收费。
4.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对于出现办园行为不规范、重大安全事故、严重违背学前教育规律、财务管理混乱、违规收费、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自愿退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须提前一年向县区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审批退出后,在园幼儿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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