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3-07-11 12:47:36文/高考志愿库

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村校(点)的儿童入学政策年龄可适度放宽。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对其实施入学情况追踪。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关于完善招生考试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等要求,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招生入学秩序,构建良好的基础教育生态,促进教育公平,现就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科学的中小学招生考试制度

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维护中小学招生入学良好生态,为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营造有利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严格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规定,树立家庭、社区和学校三位一体、协同育人的理念;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推进常住人口义务教育全覆盖。对符合条件的烈士、现役军人、公安英模、消防救援人员、高层次人才、抗疫一线医务人员等群体子女入学,要严格落实好相关优待政策。创新优化管理手段,加强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强化便民服务。要进一步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条件,切实解决好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坚决防止失辍学。从我省实际出发,服务好建设成渝双城经济圈和“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大局,切实解决掐尖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考试招生、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各类考试证书招生等问题。

(一)规范义务教育招生管理。

1.落实免试全覆盖。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对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直接录取全部报名学生。根据生源和学校设置情况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布,稳妥实施多校划片方式入学。

2.实施统一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招生计划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学校建设控制规模审批,保持学校适宜规模,严控超大规模学校招生计划,化解“大校额”。探索建立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九年一贯“直升制度”,构建“监管有法可依、办学有章可循、评价有据可考”的监管体系。要建设统一的市(州)或县级招生报名录取平台,统一实施报名登记、电脑随机派位、公布录取结果等。

3.规范入学管理。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可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和学生素质特长,积极引入国内著名高校和高层次人才等各方面有益社会资源,探索设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相关特长班。严格转学管理,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转学依据或参考;不得提前选拔、特殊培养学生;不得以增班转学选拔学生,新建学校转学招生由审批地严格管理。

(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

1.规范招生方式管理。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普通高中招生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组织实施,所有公办、民办普通高中按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具有就读地连续三年初中学籍的毕业生以及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在就读地和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和招生录取。国家和省批准的海空军青少年航空实验班、民族班按现行规定执行。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录取均以学生中考成绩为依据,一律不得举行自主招生考试,一律不得跨市(州)掐尖招生、提前招生。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促进普职协调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核定办学规模,严格执行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无计划招生和超计划招生、提前招生。起始年级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省级示范性公办普通高中统招生计划的50%以上要合理分配到服务区内的初中学校,并适当向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举办复读班的学校要严格登记学生信息情况。

3.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考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高考后进行。要深入推进中考改革,突出素质教育导向,坚持以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不得制定考试大纲,努力提高命题水平。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保留的加分项目,要严控加分分值,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一)实行“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各地要制定发布招生指南,指导小学、初中毕业年级开好家长会,做好统一招生宣传。所有公办、民办学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须提前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把关后方可对外发布,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做商业招生宣传。所有公办、民办学校一律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招生平台招生,不得提前以任何形式登记学生信息和承诺录取。疫情防控响应完全解除前,各地、各校不得组织现场家长会(包括本校学生家长会),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现场招生宣传活动。建立招生“黑名单”制度,把严重违规的学校、校长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平台、信访接待地址,畅通举报渠道。对于举报的问题,要认真核实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二)加强学籍监管。各地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教育厅将根据各地初中毕业人数结合市(州)申报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通过学籍系统监管各市(州)普通高中新生注册总量。各地要加大学籍监管力度,不得为超计划、违规选拔、违规跨区域招收和转学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转接,严肃追究违规学校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坚决制止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自主组织入学考试(面试),制止掐尖招生和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对违规学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等荣誉性称号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对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直至撤职等行政处分。其中,对严重违规的民办学校给予压减当年或次年招生计划、取消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办学许可的处罚。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对违规参与中小学招生入学的校外培训机构,直接吊销办学许可证,列入“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不能有效防止和纠正辖区内违规招生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通报当地政府和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三、全面加强政府办学职责

(一)努力办好每所学校。各地要以全面提高质量和扩大优质资源为目标,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全面二孩政策和推进教育现代化发展需要,优化学校布局,保障学校布局与城乡建设、乡镇区划调整、学龄人口居住分布相适应。增加城镇学位供给,根据当地实际通过加强城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推行适度集中办学。要清理规范学校名称,普通中小学名称不得含有外国人名、地名(含国名、城市名)或其他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引发歧义的内容。实施好教育服务质量提升工程,激发学校办学活力,聚焦名校长名师培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聚焦课堂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融合,聚焦五育并举优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推行学区制管理、集团化办学。坚持标本兼治,积极回应群众就近“上好学”期待,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尽快出台招生入学实施细则,履行好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招生行为。认真开展形势研判,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官方微信公众平台作用,深入细致解读入学政策。既要宣传具体政策,也要宣传有教无类、不挑学生,学生公平进校后加强因材施教,把学生培养好的教育理念,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让社会理解,确保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平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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