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入学政策年龄最新规定,放宽入学政策年龄最新消息

更新时间:2023-07-24 13:02:08文/高考志愿库

公办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

民办 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实行摇号

《通知》称,义务教育招生要遵循依法入学、就近免试、对口入学、规范公平的原则。

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及以上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

小学新生入学实行“三对口”,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屋产权证明(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在对口学校入学。农村地区以学龄儿童户籍为主要依据,在对口学校就读。

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根据相关要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实行电脑随机派位摇号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规模 2020年实现全市超大班额全部消除

范围 公办“就近入学”,民办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通知》要求,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推进区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科学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农村地区要防止盲目撤校并点。

合理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稳定乡村学校生源,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不得出现大班额,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市超大班额全部消除,大班额比例控制在1%以内的工作目标,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科学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服务片区范围。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具体招生范围、对象等由所在辖区教育行政部门予以确定,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可适当扩大招生范围。

政策 抗疫一线人员子女享受优惠政策

劝返 “私塾”“读经班”等学生,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

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020年我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的一线医务工作人员、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含驻渝部队医务人员)子女,按照市、区(县)卫生健康委审定并公布的名单,2020年为其提供一次在入园入学、高中阶段升学、参加高考服务指导以及进入市属高等院校学习优惠政策。

现役军人、公安英模、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军人、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援藏干部、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政策规定安排入学。烈士子女可由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根据其具体情况自主申请就读学校。

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在“私塾”“读经班”等社会培训机构接受教育或在家接受教育的学生,对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劝返通知书,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

严禁 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

追责 约谈、通报批评,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招收外籍人员子女的国际学校不得擅自招收中国籍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别是初中学校以体艺特长生、科技特长生等名义招生。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均衡编班规定,不得按学生的学业成绩进行分班,均衡配置教学师资,促进教育公平。

严格落实“十项严禁”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区县和学校,视情节轻重将给予约谈、通报批评,并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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