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9〕29号)和《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0〕29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
县(市)区属小学、初中由本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政策确定招生条件和入学办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要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继续采用学区制。原则上,按照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依据学生和父母的户口及房产情况,到对应学校就读。入小学的适龄儿童要年满6周岁。出生日期限制在2014年8月31日前,9月1日以后出生的均无法建立学籍。
(一) 锦州市国和小学招生条件
1. 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一处(不含门市房,以下所述住房均不含门市房),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相互一致的可接收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
2. 适龄儿童和父母的户口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同在一处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与住房均在国和小学学区内),可由锦州市国和小学接收入学。
3. 如有空余学位,适当接收户籍在古塔区、凌河区、松山新区的或在国和小学学区内办理了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入学,此两类人员均需在网上统一报名,根据网上报名人数和学校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额满为止。
(二)锦州市实验学校(包括初中部和小学部,下同)、第四初级中学、第八初级中学招生条件
1.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一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相互一致,且在2020年5月1日前取得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
2. 学生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同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一处,并学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没有单独住房,且符合本项第1条规定的,到对应学区学校入学。
3. 从2023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第八初级中学的招生条件除满足本项第1、2条规定外,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
4. 锦州市第四初级中学如有空余学位,可接收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不在市城区,在学区内有房产(房产证在2020年5月1日前取得)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学生。在网上统一报名后,根据网上报名人数和学校空余学位,实行电脑随机录取,额满为止。
5. 不符合上述入学条件的学生按以下办法入学:
(1)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市实验学校小学学区的适龄儿童,由松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
(2)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市实验学校初中学区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七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3)户籍或住房单一在锦铁里、兴华里、民和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十八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4)户籍或住房单一在白日里(不含中央大街以西)、吉庆里、中富里、民族里、民权里、丰乐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五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5)户籍或住房单一在平安里、北一里、白日里(中央大街以西)、民生里、民治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十三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6)户籍或住房单一在东一里、东二里、北二里、北三里、阜康里、三保里的小学毕业生,由市第七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7)从2023年起,入锦州市实验学校初中部和第八初级中学就读的学生,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不满三年的,按本项第(2)(3)(4)条执行。
6. 锦州市实验学校在彻底消除大校额、大班额前中途不得转入,符合转入条件的小学生由松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符合转入条件的初中生由锦州市第七初级中学接收入学。中途转入锦州市实验学校(消除大校额、大班额后)、第四初级中学、第八初级中学的,在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除符合《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外,学生的转入条件还要满足转入年级在转入学校七年级(或一年级)当年的招生条件。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小学生由松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安排入学,初中生按本项第5条执行。
(三)锦州市逸夫中学招生条件
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满足条件之一即可接收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不符合上述条件,在学区内办理了居住证的其它小学毕业生,在安和里、龙江北里(云飞)、龙江南里居住的由市第五初级中学接收入学;在花园里、兰花里、杏花里、菊花里居住的由市第十八初级中学接收入学。
(四)除锦州市实验学校、第四初级中学、第八初级中学、逸夫中学外的其它市直属初级中学招生条件
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满足条件之一即可由对应学区学校接收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
(五)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凭原籍户口簿、居住证、租房协议,按照就近的原则由有空余学位的学校接收入学。小学由各区指定的学校接收,初中由市一中、三中、五中、七中、九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十八中及古塔中学接收入学。
(六)为确保教育公平,享受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的初中学校之间不得转学
享受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的初中学校有:市实验学校、一中、三中、四中、五中、七中、八中、九中、十二中、十三中、十六中、十八中、逸夫中学、北大青鸟同文锦州实验学校、古塔中学、松山育才学校、松山巧鸟九年义务教育学校。
二、中小学招生办法
(一)市直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办法
1. 学生网上报名登记(6月6日-30日)。从2020年开始,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登记。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登录《锦州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报名系统》,进入招生报名登记页面(登录方式有两种:一是登录网址:http://60.21.253.5:8081/zx/index.html;二是登录“锦州通”APP然后进入“教育教学”板块,再点击“入学报名”)。按照填报说明、学区划分和招生条件进入对应学区学校的“报名入口”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同时,需将户口簿(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协议)等证件的证明材料原件拍照上传至报名系统,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
此报名系统已与市信息中心实现对接,填报的信息通过与户籍信息和房产信息大数据比对,将直接确认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上传的证明材料不真实或填报的信息不准确,均为无效填报。
2. 学校审核并公示招生结果(7月1日-12日)。招生学校对学生的报名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招生学校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天。公示后,学校在报名系统中进行招生确认,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需在报名系统中写清原因后驳回,学生可在报名系统中查看驳回结果并重新到正确的学区学校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登记。
3.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7月13日-24日)。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学校审核通过的学生的学区、户籍和房产等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学生,驳回至学生填报的学校,学校在报名系统中写清原因后驳回,学生可在报名系统中查看驳回结果并重新到正确的学区学校报名入口进行报名登记。
4. 发布招生结果(7月末)。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通过后的招生结果在报名系统中发布。学生可在报名系统中查询招生结果,并打印《入学通知书》,按照招生学校的要求持《入学通知书》报到入学。
5. 学籍注册(9月份)。教育行政部门将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录入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籍注册。
(二)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1. 关于普通高中招生政策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辽教办〔2020〕29号)规定:普通高中要严格执行公办和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地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原则上不得跨市招生;严禁违规争抢生源、“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超计划招生和跨审批区域招生;严禁招收生源地录取控制线下的学生;严禁公办和民办学校混合招生;严禁公办学校招收复读生。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报送2020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辽教办〔2020〕48号)规定:普通高中“国际部”或“国际课程班”招生要纳入统一招生管理,实行计划单列;禁止普通高中在籍学生和年满18周岁及以上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禁止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接收普通高中退学生复读。
未满18周岁且中考当年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非应届初中毕业生参加中考,只能被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录取。
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严禁高考移民,严禁通过非正常学籍迁移、空挂学籍、提供虚假学籍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报名资格。
按省教育厅、人社厅要求,建立高中阶段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公、民办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统一在该平台上录取,录取结果唯一。继续执行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的政策,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以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120%所居名次的分数为最低录取分数线,各初中到校指标丢标数不超过各高中招生计划指标数的50%;县(市)区属公办普通高中最低录取分数线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自行划定。
2. 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严格按照招生计划、中考成绩、学生报考志愿由招考办统一录取。
(1)招生类别
分为航校生、特长生、择优生、指标生四类。
(2)填报志愿
航校生志愿按照省文件相关要求填报;择优生志愿,限于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的应届考生填报,只限填报一所学校;指标生志愿,限于综合素质评定及格的应届考生填报,可填报五所学校(区域内不足五所学校的,按照实际所数填报),所填报志愿为平行志愿,不再进行志愿征集。不符合享受初中学校指标条件的考生不得填报指标生志愿。
考生志愿实行网上填报,须由考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填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考生填报或改动志愿。网上填报的志愿以平台关闭时保存的志愿数据为准。
考生志愿表须经考生及家长共同签字确认后,报送本级招考办。凡考生及家长共同确认签字的志愿表有涂改与网上填报的志愿不一致的、考生及家长拒绝签字的,一律以网上填报的志愿为准。
(3)录取方法
录取分为提前一批次、提前二批次;第一批次、第二批次。
提前一批次(航校生)
由海军和空军招飞机构依据学生中考成绩、考查结果,择优录取。
提前二批次(特长生)
按照特长生招生文件执行。
第一批次(择优生)
市、县(市)区招考办按照招生学校择优生招生计划,依分数依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批次(指标生)
市、县(市)区招考办以各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分配给各初中的指标生计划,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初中学校所丢指标按照考生志愿和享受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的考生中考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录取,额满为止。所丢指标如超过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标数的50%,超过部分在本校内补录,本校未填报相关学校报考志愿者,不得补录。
市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按照锦州市锦州中学、渤海大学附属高级中学、锦州市铁路高级中学、锦州市第一高级中学、锦州市第二高级中学的顺序依次录取。
当考生中考成绩并列时,先按照语文、数学、英语三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仍并列,按照语文、数学两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并列,按照语文一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最后按照排序等额录取。
(4)发布录取结果
招生录取结束,由招考办报请教育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将录取结果送交各初中,进行校内公示,公示期为3天。无异议后,招考办将录取结果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再送交各普通高中。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8月10日前,将本地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结果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将全市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结果统一汇总后,通知到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普通高中。
3. 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办法
民办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招生计划、招生范围进行招生。必须严格执行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制度,公开公示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方式、最低录取分数线以及收费标准等,《公示》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普通高中录取工作与公办普通高中同步进行,录取顺序在公办普通高中之后,原则上不得跨市招生。报考民办普通高中的考生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登记并在网上填报志愿,只限填报1所学校。考生和学校须同时在网上确认所填报的志愿,确认无误后把网上填报的志愿打印一式两份,经考生及家长签字后,学校和考生各留存一份。
民办普通高中录取按照考生志愿、招生计划、招生范围等额录取。被公办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不得填报民办普通高中志愿。考生志愿须由考生本人及其家长共同填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替考生填报或改动志愿。
各民办普通高中招生结束后,本级招考办和招生学校于8月31日前分别将录取结果和实际报到学生名单报送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县(市)区民办普通高中的录取结果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再上报市教育局审核。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招生办法
1.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三年制专业的(专业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须在市招办统一招生平台上填报考生志愿。每生只填报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的2个专业志愿,按志愿填报先后顺序录取。填报完志愿后,带准考证、户口本、毕业证书等证件直接到所选报学校确认,注册入学。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学习职业技能志愿的,可报考中等职业学校“高中一年制”专业。我市各职业学校多数专业均招收高中毕业生。
2. 应届初中毕业生报考我市中等职业学校“3+2”中高职贯通(五年制)专业的,须登录“辽宁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填报志愿,由省招办按中考成绩统一录取。省招办录取后,由所录取学校通知考生带户口本、毕业证书等证件到学校报到。
3. 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兼报我市中职学校三年制专业和“3+2”中高职贯通(五年制)专业。
4. 中考后,考生可通过各职业学校招生联系电话或学校公众号了解咨询专业补录信息,及时补报。
5. 锦州市域内及外省市往届初中毕业生、未参加中考报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同等学历的城乡劳动者、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欲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到市招办统一招生平台上所设置的各职业学校报名入口进行网上报名登记,并带户口本、毕业证书等证件直接到所选报学校采集信息,注册入学。
三、优待政策
1. 继续执行国家、省、市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教育优待政策。烈士子女入学,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20分录取;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助学政策。
2. 援藏干部(援藏期间)子女、援疆干部(援疆期间)子女、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10分录取。
3.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军人子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高校博士子女的教育优待政策。军人转业当年其子女升学时享受现役军人子女同等待遇。
4. 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76号)和《关于推进人才集聚的若干政策》(辽人社〔2019〕83号)规定,落实符合优抚条件的相关人员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5. 按照《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具体措施的通知》(辽新疫防指明电〔2020〕17号)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线医务人员等子女享受教育优待政策。
6. 严格掌握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各类教育优待政策的学生全部纳入招生计划,实行全市计划总量管理,不列分学校计划,不占用指标到校计划。符合多项优待政策的,只可就高享受一项优待政策。
四、政策调整
1. 从2024年起,锦州市实验学校小学部的入学条件为: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学区内的户口簿和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的登记时间截止入学当年5月1日前须满三年方可入学。不满三年的,由松山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2. 从2016年秋季入学的实验学校小学一年级学生开始,升入实验学校初中部时严格执行初中部招生政策,入学办法按照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条件”中的具体规定执行。
3. 从2021年起,锦州市第十二初级中学的入学条件为: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学区内的户口簿或房产证(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满足条件之一即可接收入学。学区内的动迁户,尚未回迁的,凭产权调换协议、原籍户口簿办理入学。不符合上述条件,在学区内办理了居住证的其它小学毕业生,由锦州市第十三中初级中学或古塔中学接收入学。
五、工作要求
1.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压实疫情防控责任,认真研判疫情形势,落实招生工作中的疫情防控举措,将疫情防控要求贯穿中小学招生入学的各个环节,做到精准、精细防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具体指导,制订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各职能部门和学校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建立招生工作责任制,签订中小学招生工作责任书。
2.抓好政策落实。认真落实教育部和省教育厅2020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文件,严格遵守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要求,严格审核办学条件和能力,严格监管学校招生计划和范围,严格规范招生入学行为。要严格控制在校生班额和校额,不得在招生入学阶段产生新的大班额和大校额。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于 2020年底前彻底消除义务教育大班额。要通过新建学校、学生分流等方式,控制普通高中校均规模和班级班额,确保完成消除50人以上大班额、原则上消除3000人以上大规模学校年度目标任务,确保于2022年底前彻底消除普通高中大校额。坚决禁止数据造假,严禁通过占用音乐、计算机等功能教室来化解大班额。
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各方责任。要依托学籍管理系统,完善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账;建立健全控辍保学责任体系,形成失学辍学劝返复学部门联动机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有保障,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国家法定标准。
3. 强化监督问责。严格执行《锦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严肃工作纪律的通知》(锦教办〔2016〕54号)文件,加大查处、重点纠正违规考试招生、不按就近原则入学、随意接收择校生、超计划招生、超范围招生、重复招生等行为。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招生工作过程的检查、监督,认真处理投诉案件,及时查办舞弊行为。
4. 做好政策宣传。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与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通力合作,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时间节点,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主流媒体和网络、微博、微信新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解读招生入学政策和实施的具体办法,使之家喻户晓,社会支持,家长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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