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两个小孩子在托管班打闹,这引起了经营者满某的不满。
他将其中一个小学生腿部踢伤,严重的是,受伤的小学生右侧膝盖十级伤残。
立即投案自首的经营者也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小义(化名)是沈阳市沈河区某小学学生,平时放学后在满某经营的“小饭桌”托管。
3月18日15时50分许,在沈阳市沈河区某某街X号523室“小饭桌”托管班内,因小义与同学打闹,经营者满某用脚将在此托管的小义腿部踢伤。经鉴定,小义右膝关节外伤致右膝踝间棘骨折伤残程度为轻伤二级;小义右膝部伤残程度为十级。案件发生后,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9月6日,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满某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12月1日,一审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同时,判决载明“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的赔偿请求
,因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今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必要的康复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告诉……”。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后,小义又多次复查及治疗。截至8月18日,小义又发生各项医疗费用共计人民币2436元。现小义再次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满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因满某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小义受伤的后果,因此满某应当对小义由此产生的合理物质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决如下:被告满某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2436元、交通费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