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台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6〕3号)的文件精神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丰台区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儿童少年预防接种证等相关材料。
二、审核时间
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时间:4月28日前
网上申请时间:5月9日至5月25日
网上审核时间:5月13日至5月26日
街乡镇审核时间:5月18日至5月31日
三、审核程序
建立联合审核工作机制,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工作。
第一步:审核申请人自行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登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派出所、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组织相关人员对审核申请人实际居住情况进行入户核查。
第二步: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属实的,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进行网上信息申请。
第三步:相关部门对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缴纳社保状况)、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自有住房情况)、在丰台区暂住证等相关证明证件材料进行网上审核。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询审核结果。
第四步:通过网上审核的,打印《审核单》。审核申请人持《审核单》和全部审核材料(按照审核标准提供)在规定时间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五步: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查看审核结果。全部审核通过的参加学龄儿童信息采集。
四、审核部门
在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审核工作,负责当年的综合审核。各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由丰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市国土局丰台分局、丰台区房屋管理局、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三)全家户口簿、在丰台区暂住证由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审核。
(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预防接种证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京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提供在京务工就业证明。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供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股东或合伙人的,应提供相关工商机关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在丰台区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应提供从12月至2月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证明(补缴保险的不属于连续缴纳),且至少一方需在丰台区缴纳。
今后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务工就业证明进行动态审核,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二)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丰台区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与暂住证地址一致。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其住房规划用途应为住宅,应提供住建、国土部门登记的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购房时间须在5月26日(含)以前。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自12月至2月的完税证明、房主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属实证明。其中:
(1)租住工作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和交纳房租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2)租住无房屋产权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保障性住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违法建筑、不符合防火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不得认定为实际住所。
今后每年对在校生父母的实际住所居住证明进行动态审核,租住房屋连续完税的,可申请就读初中。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户口簿及其它证明材料能清晰表明审核申请人与其配偶及儿童少年的关系。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在丰台区暂住证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需持有丰台区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暂住证地址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1.暂住证的制发日期应为4月21日(含)以前,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4月14日后如遇换证,旧暂住证与现暂住证可以间断7日)。
2.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1.使用统一的规范文本、内容齐全。
2.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父母信息和户口簿一致。
(六)预防接种证审核标准
应提供儿童少年本人的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上清晰完整记录儿童少年预防接种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根据工作职责进行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工作顺利进行。
1.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联合审核的统筹工作,同时组织并规范实际居住情况入户核查工作,如实记录结果,留存核查材料。
2.各审核部门严格执行审核标准,安排专人依据工作程序按时、规范审核。
(二)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