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保我市适龄儿童依法入学,根据教育部等三部门印发的《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教基一〔2012〕1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南宁市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南府办〔2011〕131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9〕2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招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对象
(一)具有本市城区常住户口且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中的规定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在有效期内,且有效期在两年以上的人员子女。
(三)父母在本市城区内工作,父母及本人户籍在南宁市城区范围以外,但随父母在城区内居住且申请由政府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二、入学规定和办法
(一)适龄儿童应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户口所在地以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下同)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1.适龄儿童本人户口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不一致的,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住址为依据就近入学。
2.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事业单位办有子弟学校的适龄儿童,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在的事业单位子弟学校招收入学。如果家庭住址与单位办的学校距离超过三站公共汽车以上(不含三站)路程,且要求到居住地服务学校就近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持单位出具意见、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含房屋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等),报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审核,核准后分配到家庭住址所属地段的小学就读。
3.除盲、聋哑、弱智三类残疾儿童可以选择到特教学校、辅读班就读外,其他残疾儿童应随班就读。
(二)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引进人才实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27号)规定取得《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证》的人员子女,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家庭住址(房产登记地址)为依据就近免试入学。
(三)充分发挥全日制公办小学的接收主渠道作用,全日制公办小学要积极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1.需要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安排就读小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由家长持以下报名材料到暂住地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一是家庭户口簿和父母的身份证;二是父母双方在我市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居住证》,父母双方在我市居住的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市区内居住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备案证明,当地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居住租赁证明);三是父母务工就业证明(所列证件之一:工商营业执照、劳动用工合同),学生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就学(或转学)证明;四是父母户籍所在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辖区内学校生源情况,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学校就读。
2.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居住地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3.在我市小学就读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学校内其他学生一样享有同等权利,有正式学籍,同样参与各种活动和评优评先,完成学业后,发给义务教育证书。
(四)公办小学不得招收择校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小学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等规定,确保本辖区适龄儿童依法入学,使每一位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包括残疾儿童)都能接受法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主动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联系,动员适龄儿童报名入学。如果发现有年满6周岁儿童未到学校报名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督促其父母带孩子到学校报名入学。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我市城区小学生入学地段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在市教育局的统一协调下划定,所有学校的招生必须服从城区、开发区教育局的地段划分和生源调剂。
(四)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根据所辖学校的办学规模、生源等情况,根据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各学校的招生计划,统筹安排辖区内的新生。
(五)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进一步做好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出本辖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日程安排,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可统筹考虑区域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需求和教育资源承载能力,制定本辖区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方案。对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可通过试行积分入学等办法进行合理排序,妥善安置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有序入学。
(七)做好因城市建设需要而拆迁的城区常住户口住户子女的就读工作。拆迁户子女需就读小学的,由其父母持拆迁部门的有关证明和现住地社区居委会(单位)证明到服务地段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协调所辖各小学做好接纳拆迁户子女入学。
(八)小学(含民办小学)招生不得进行各种形式的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精神,各小学要依法坚持就近免试入学制度,不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核、测试选拔新生,不能将各种竞赛成绩作为招生的依据。学校不得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
(九)落实《八条措施》的各项要求,务求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工作取得成效。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各学校要认真学习《八条措施》,切实掌握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以落实。同时,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适龄儿童数量和学校分布情况合理划分每所公办小学的招生范围,并根据学校招生规模、生源数量等变化情况,及时动态地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十)各小学(含民办小学)要均衡编班,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均衡配置校内教育教学资源,不能以各种名义在校内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在学校举办实验班,确因教育改革需要举办的,要严格控制数量和规模,开展实验所需经费由审批部门统筹解决,不得向学生加收任何费用。
(十一)对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各小学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出现故意刁难、互相推诿的情况,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
(十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小学要做好相关证明材料的查验、收集、登记、存档工作,以供城区计生部门备查。为配合我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入学。
(十三)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提出学校招生地段划分方案,于6月1日前报市教育局同意后,由城区、开发区教育局统一于6月13日(星期六)向社会张榜公布。
(十四)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残疾适龄儿童进行统一普查,并认真填写《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残疾适龄入学儿童普查表》(附件5)及《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残疾适龄入学儿童普查统计表》(附件6),于7月23日前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要做好盲、聋哑、弱智、肢残等残疾适龄儿童的入学工作,确保有学习能力的残疾儿童都能随班就读或到辅读班、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于9月4日前将《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已入学残疾儿童花名册》(附件7)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十五)全市统一于6月13日(星期六)上午9时,由各学校张贴招生简章(附件1),向市民公示。
(十六)7月4日、7月5日(星期六、星期日)两天为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时间,各小学要做好相应的准备,所有新生报名时要填写《南宁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表》(附件2)。新生报名时间为每天上午8:30至11:30,下午15:00至17:30。对报名材料不齐或材料审验存在疑义的个别新生,各小学可在城区教育局的指导下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报名时间至7月9日。
(十七)各小学填写《南宁市城区、开发区小学一年级新生花名册》(附件3)一式两份,于7月10日前送交所属城区、开发区教育局核准。各小学于7月16日前到所属城区、开发区教育局领取初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经核准的新生名单。全市小学统一于7月18日(星期六)上午9时正将核准后的新生名单张榜公布,并发放初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十八)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将辖区内所有新生情况汇总后于7月31日前将《南宁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人数统计表》(附件4)报送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十九)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和各小学要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各校在开学后15天内,将新生原始数据详细录入《南宁市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并于9月25日前将审验过的新生数据上报上级主管教育局,各城区、开发区教育局于10月9日前将所辖学校学籍数据上报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新生学籍经城区、开发区教育局审核后生效。
(二十)六县及东盟开发区教育局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制订出本地区的招生规定,于5月5日前报送我局备案。
附件:1.南宁市城区小学招生简章
2.南宁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报名登记表
3.南宁市城区、开发区小学一年级新生花名册
4.南宁市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人数统计表
5.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残疾适龄入学
儿童普查表
6.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残疾适龄入学
儿童普查统计表
7.南宁市盲、聋哑、弱智、肢残四类已入学残疾儿童
花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