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上海普陀区教育局小学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更新时间:2023-07-17 05:11:44文/高考志愿库

区内各中小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精神,现就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普陀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免试就近入学”。

3、坚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满足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需求,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招生办法

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4月11日-4月30日,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登记孩子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一)公办学校

1、公办小学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计划,以“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免试就近招收学生。本市但非本区户籍学生,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生源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小学报名时,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房地产权证》、《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本市户籍在居住地登记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或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5月23、24日为全市公办小学统一报名时间。

2、公办初中实行小学对口招生、就近免试入学。回本区户籍所在地的学生,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招生计划相对宽裕的学校就读。

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发〔2011〕7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等精神,本区将全面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可凭《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在居住地登记入学,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以“户籍与居住地一致优先”和“统筹安排”相结合为原则,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按照本区户籍、非本区户籍的顺序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具体根据《普陀区试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实施方案》(另行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在实际居住地就读,其操作方法参照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就读办法。

5、凡居住廉租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登记入学手续,如居住地所属学校无法接纳,则以“相对就近”为原则,安排至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6、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13年第2号)《关于对“医院外来护工”等四类来沪从业人员实行开展灵活就业登记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13〕1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由父母带领适龄儿童,携带上述有效证件、《入学信息登记表》、户口簿、《房地产权证》、预防接种证等证件,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验证点进行验证,具体根据《普陀区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的入学条件及程序》(另行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7、公办寄宿制学校或寄宿班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收本地区新生,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如数录取,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电脑派位”等方式录取学生。

(二)民办学校

1、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2、民办学校须根据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政策制定招生办法、招生广告、招生简章,并向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学校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收费标准等,在简章中应承诺学校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任何社会教育培训机构挂钩,不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等。对民办学校上报备案的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存在违规条款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学校及时纠正。

3、本区民办中小学校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5-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各民办学校报名时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办法。当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采用填报志愿、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并通过面谈方式招收新生。学校面谈应结合本校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和测试。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过程向市区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5、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网上报名表,携带户口簿、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中小学生成长记录手册》。民办小学面谈时间为5月9日,民办初中面谈时间为5月9日、10日。

6、民办学校要在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工作要求

1、各学校要认真学习《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普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招生工作的重要性,了解招生工作的相关政策,制定本校的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公示,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学校要建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并制定本校招生工作方案。校长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组织要发挥核心作用,保障、监督做好招生入学工作。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使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完善招生入学工作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外自行招收学生。

4、各学校要根据今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做好相关设施设备的配备和技术支撑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5、各学校应通过学校网站以及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社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报名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家长发放入学告知书。

6、公办学校须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到普陀区康复指导中心(石泉路201号)报名,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7、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本区域适龄儿童入学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小学班额为40人、初中班额为45人,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学校,可适当放宽班额。有条件的地区,小学班额可以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8、各报名点对已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要对登记就读一年级新生的随迁子女及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各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好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初中学校应书面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本市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9、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根据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自2015学年起,本市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先在2015学年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是有效的。

10、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与上海市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对接。区教育行政部门在网上完成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安排、调配和录取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生学籍人数拨款到各学校,并对学校加强日常管理与督查。

11、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确定本区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的条件。区教育行政部门将体育和艺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名额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本区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严格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学校应严格执行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小学一般不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

12、各学校招生过程中一律拒收学生提供的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各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13、各学校应按市教委、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各类学校应在8月15日前向已经报名录取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五、监察要求

1、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认真执行人民督察员专项督察制度,对招生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察。区教育督导部门负责对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招生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接受社会对招生工作的监督,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六、日程安排

2月

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招收寄宿生人数报市教委备案

3月中旬

对各学校分批开展“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使用培训

3月30日前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名单、各校招生项目和人数报市教委备案

4月8日

根据市教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市教委规定的应向社会公开的有关信息、以及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有关政策

4月11?30日

在幼儿园就读大班的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月18?19日

不在幼儿园就读的小学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4月25?27日

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30日

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4月30日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招生对象统计日

2.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在户籍地就读小学的五年级学生申请到居住地就读初中截止日

5月9日

全市民办小学进行面谈

5月9?10日

全市民办初中学校进行面谈

5月16?17日

补办或更正信息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5月17日前

1.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交换回户籍所在地、在居住地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名单

2.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将申请就读回民中学的名单送闸北区教育局

5月22日

民办中小学校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通过网络报区教育行政部门

5月23?24日

本市公办小学报名日

6月7日

各区县通过网络和快递完成跨区县民办初中招生名单交换工作;将听力残疾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分别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并报市教委基教处

6月28日

补办或更正信息的适龄儿童,到指定地点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并报名

6月30日

全市公办小学、初中受理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7月3日

全市集中交换公办学校回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初中、就读回民中学的学生材料、民办初中跨区县招收学生的材料,以及报名就读盲校、聋校学生材料

8月15日前

各小学、初中完成向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咨询电话:52564588-7139,7140,7670

监督电话:52564588-7563,7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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