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新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获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广西义务教育领域做出了系列规定。
根据1991年版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周岁,部分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贫困的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推迟到8周岁入学。新出台的《办法》将小学新生入学政策年龄统一为6周岁,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可适当延缓入学政策年龄。
此外,各级政府要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免试就近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采取选拔性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以避免学校按成绩争生源。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教学计划安排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
为减轻学生负担,《办法》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推进素质教育。
《办法》提出,城市外来就业人员的随迁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与当地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对其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当地应通过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等方式予以帮助,确保适龄儿童享受到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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