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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正常的考核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和《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含实践环节)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原则上每门课程应进行期终考核(全院性的公共基础课由学院教务处统一安排,其余课程由各系<室>自行安排)。
第二章考核组织工作
第五条学院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各项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考核时间:任课教师根据教学需要安排期中考核,原则上必修课必须安排期中考核;期末考核统一安排在该学期最后两周。考核时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经相关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学院教务处批准后,由学院教务处统一调整。
第七条考核地点:期中考核原则上安排在原上课教室;期末考核地点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八条教务处应统筹做好考核相关的准备工作,各系应在期中考核前两周,期末考核前三周及时上报考核的专业、年级、人数、课程名称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 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监考人员名单,由各系室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书面通知书。学生人数在80人以内的考场,应安排2人监考;80~120人的考场,应安排3人监考;120人以上的考场,应安排4人监考。主监考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十条监考人员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故需变更或由他人代替时,必须事先征得所在系室同意。因故不到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一条学院教务处在期中、末考核前应召开系主任、任课教师、监考人员等专题考务会,对学生进行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以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全校学生中树立“认真复习,诚实迎考”的良好考风,要求学生做出考试诚信承诺。
第十二条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考核,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具体办法祥见《四川大学锦江学院缓考审批细则》。
第三章考核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
(一)课程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一般可采取笔试、口试、机试、实践操作等方式,或几种方式相结合。课程的具体考核形式按该课程教学大纲的规定执行。
(二)同一门课程应采取相同的考核方式,开卷考核的课程应到学院教务处申请、备案。
(三)在满足考核要求的前提下,鼓励教师结合课程实际对考核方式进行改革。应避免出现不动脑筋、思想僵化、死记硬背的弊端。
第十四条试卷命题
(一)考核命题工作原则上由任课系室组织命题,由任课教师负责,并按时上交各系室审核,由学院教务处备案并统一印制。
(二)命题覆盖面要广,题型结构要科学,题量要适当,难度要适中,力求使试卷有良好的区分度,保证其相应学历水平。
(三)试卷命题应着重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基本内容的理解,掌握和运用,同时也应该检查学生的综合应用、创新能力。
(四)同一门课程原则上要求采用同一试卷考核。一门课程由多位教师主讲的,应采用教师联合命题方式或“教考分离”方式。
(五)命题分A、B卷,其难度和覆盖面应基本一致,且雷同率不得超过10%。命题时,每份试卷需提供其相应的参考答案和评分细则。各系(室)应将试题A、B卷报学院教务处备案。教务处随机抽取其中一份试卷作为期末考试,另一份作为补缓考试卷。
(六)课程考核命题工作一般应在考核前两周完成。
(七)做好试卷保密工作,私自泄密泄题人员作为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逐步建立“试题库”,使命题工作进一步作到科学化、标准化。
第四章试卷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命题教师应负责制作样卷。
第十七条试卷格式:试卷采用全院统一制定的试卷卷首样式印刷,注明考核课程名称、课程号、学年学期、任课教师姓名、考核学生姓名,学号、考核时间等信息,并注明是否闭(开)卷、允许携带的用品等信息。
第十八条试卷的印刷与考前保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统一安排。
第十九条试卷的印刷及装订任务必须在考核前一周完成,并确保试卷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条试卷的印刷完成后由教务处加盖公章保管。所有接触过试卷的工作人员对试题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如有泄密,应及时报告相关相关系(室)和学院教务处,迅速采取措施,变更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试卷密封后,必须在规定的考核时间,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学生面前公开拆封、分发。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前拆封试卷袋。
第二十二条考后的试卷,由各系按要求整理后,统一交教务处档案室保管。
第五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一律在指定的时间和考场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必须凭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严格服从监考教师安排,按照要求就座,考试时应将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查对。凡遗失证件者须由学生所在系开具书面证明。书面证明上应张贴该生近照,注明学号并加盖公章,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试中,应按照要求在《考生考试签到表》上签到。
第二十五条 考生不得无故缺考。考生一般应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考试正式进行15分钟后仍未进入考场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按旷考处理。考试进行4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六条 考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试卷中如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参加考试时,考生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代考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开卷考试,也不得两人共用书籍或笔记。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考试前须将书包、书籍、笔记(包括草稿纸)等放在指定位置,桌面上只须留下必备的考试文具和普通计算器,严禁学生携带BP机、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不准携带任何书籍、手册等资料,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规定的书籍和手册。
第二十八条 口试抽签以一次为准,不得更换考签。抽签后到监考教师指定的地点准备答题,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讨论。
第二十九条 答卷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除特殊规定外一律不得用铅笔答卷。答题必须使用规定的答卷纸,用其它纸答卷一律无效。
第三十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作图工具、计算用图表等物品。
第三十一条 考试进行期间,考生未交卷不得擅自离开考场。特别情况须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在考场上因患急病不能坚持考试者,征得监考教师同意后,应立即到校医院或校附属医院急诊就医,并凭当日病情证明申办缓考手续。
第三十二条 提前交卷的考生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讨论,且不得重新返回考场。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待监考教师收齐考卷后方能离开考场。未经允许提前离开者,如试卷丢失后果自负。
第三十三条 考生不得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离考场。
第六章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四条参加监考人员要认真学习《考场规则》和《监考人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监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领取试卷,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试准备工作。在黑板上公布本场考试科目,安排学生考试座位,未按指定就坐的考生要及时纠正,对拒不按指定就坐的考生,令其退出考场或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要求入场考生填写《考试签到表》并核对考生的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检查考生是否将书籍、参考资料、笔记本、书包等带入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指定地点。拒不执行者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七条考前向考生宣读《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考场规则》,并检查考生遵守考场规则的情况,对拒不执行者令其退出考场。
第三十八条严格遵守考试时间,准时发(收)试题、试卷,不随意推迟或延长考试时间。核实参考人数,并作好记录。
第三十九条分发试卷后,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查对试卷是否有误,还应提醒考生在答题纸上指定的位置填写相关的考生信息和考试课程信息。
第四十条考试时间内要集中精力认真负责监考,原则上要求一前一后站立监考。监考期间不得看书报、聊天、吸烟或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离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应有人接替;考生如有特殊原因需离开考场,监考人员应陪同;监考人员应阻止与本考场无关人员进入考场。
第四十一条只对试题字迹不清或印刷错误作说明。对考生的其它提问,不提示、不解释。
第四十二条考试时间终止前十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令考生停止答卷,立即交卷。
第四十三条严格要求考生遵守考场纪律,如发现学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作弊行为要当场收其试卷、证件和作弊证据,令作弊考生立即退出考室,并及时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监考教师将填好的《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登记表》和有关附件交学院教务处。
第四十四条考生交卷时,监考人员应及时清点试卷和答卷,如发现试卷或答卷缺少,应立即追查。
第四十五条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按规定装订好试卷、答卷交系办公室,并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考场记录表》。
第四十六条监考人员违纪失职,造成不良影响,属教学责任事故,一经查实,按教学事故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七章巡考人员职责
第四十七条准时参加巡考工作会议,明确任务和领取有关材料。必须仔细研究考试文件,了解考试日期、科目及变动情况,熟悉考试工作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巡考人员在考试开始前15分钟,着重巡视各考场的考前准备工作,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及时到位、考场清场是否彻底、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巡考人员应敦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
第四十九条对考务工作(如试卷领发、保管、试场安排等)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指出,并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五十条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考场纪律。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同时与监考人员所在系(室)取得联系。
第五十一条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巡考人员着重巡视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考场纪律。
第五十二条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交学院教务处存档。
第八章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应由平时考核(含期中考核、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期末考核二个方面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考核成绩可占该课程成绩的30%,期末考核成绩占课程成绩的70%,具体比例按该课程教学大纲规定执行。期末考核形式(考试、考查、论文等)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执行。学生课程成绩经所在系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并通告学生。
第五十四条 考试课程成绩的评定,可分别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二级制(合格、不合格)记分,考查课程一般按二级制记分。为便于学分计算,五级制与百分制对照如下:优秀=100-90分,良好=89-80分,中等=79-70分,及格=69-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晨练成绩、考勤、科目成绩和实际表现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五十五条评卷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卷规范、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公正、科学、认真、细致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一般应该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评分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六条任课教师或评卷老师在考试后三天内必须完成成绩评定和登分,并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课程分析表》和《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成绩登记表》按时送交所在系室,系室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十七条成绩由各系办公室公布,在公布成绩之前必须认真进行核对。
第五十八条原始成绩档案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学生对本人考核成绩如有异议,允许核查试卷。查卷须在本学期结束前,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后,在相应系办公室查卷、查分。
第五十九条评卷确有差错需修改成绩,由评卷教师或任课教师填写《四川大学锦江学院学生成绩更正表》,经系主任签字后,附相关材料报学院教务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