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收取失物招领费,涉嫌越权

更新时间:2023-07-13 02:06:51文/高考志愿库

因不满学校保卫认领处要求自己在认领丢失的iPhone手机时需缴纳10元保管费,成都一高校学生将此事发布在微博上,迅速引发关注。多位该校学生表示,曾经被要求缴纳过保卫处设立的“失物招领费”,一般都是10元,最少也要5元。(4月5日澎湃新闻)

“做好事索要报酬”的事件频频发生,每一次都会引发热议,大多数网民对此持支持态度。丢失物不同于遗弃物,其所有权仍属失主所有。《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

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失主有义务承担无因管理之债,即拾主因拾取、管理、归还丢失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这些规定都为“拾物不昧费”“做好事报酬”提供了法律依据。“失物招领费”并非不可取,只是存在数量合理性问题。

拾金不昧不仅是一种传统美德,也是一种法定义务。有些人斥责此举是将荣誉物质化和功利化,担心收取“失物招领费”可能误导学生价值观。道德和法律之所以定义拾物不昧,当然是基于其承担的社会功用,即为美德的传扬提供一种精神力量。精神荣誉和物质奖励都是美德行为的推动力,也是美德内化于心的强有力支撑。拾物不昧有奖,好人好事有酬,用物质实惠来回馈美德行为,也是一种弘扬美德的美丽境界,与荣誉物质化无关。

法律规定,拾物不退涉嫌非法侵占,因而拾得者一般会出于一种“善意控制”,以方便失主找回失物。如果没有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善意控制”就可能不会发生,失物很可能出现两个情况:无人理会和拾得后暗地丢弃,这无疑不利于失主找回失物,更不利于拾物不昧意识的产生。

美中不足的是,高校在未征得拾得者“意思”的前提下收取“失物招领费”,并将其作为拾物不昧的奖励,涉嫌越权。也就是说,是否要求报酬和奖励,只能由拾得者决定。由学校强制实施的这种“美德回报”,很可能被拾得者认为是道德伤害,因为他们拾物不昧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报酬和奖励。所以,这样的工作不应该由学校来做,不妨学习烟台大学,由学生自发组织公益性的失物招领中心,既保证了失物能够还璧归赵,也能够促成拾物不昧风气的形成,更能最大程度地使双方“意思”都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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