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服务与社会治理随意捆绑不符合公共服务性质

更新时间:2023-07-20 03:31:54文/高考志愿库

公共教育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任何政策的设置和执行,都应当在公平、普惠的基础上,将服务放在突出位置。把教育服务与社会治理进行捆绑,显然不符合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并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12月1日至7日,是陕西省2017年高考报名时间。眼下正是报名资格审查阶段,有部分外省在陕就业人员为此焦虑不已:因为他们持有的陕西省居住证未能满足连续持满27个月的条件,根据陕西省公安厅的规定,其随迁子女无法通过在陕高考的资格审查。而没有“连续持满”的原因,不是他们没在当地工作居住,而是证件到期办理的时间差,导致中断十几天到几个月。

就因为持证时间有中断,导致在当地工作居住人员随迁子女无法通过高考资格审查,一方面固然可以看出相关部门“严格把关”,但从另一方面来看,恐怕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公共教育是国家向公民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任何政策的设置和执行,都应当在公平、普惠的基础上,将服务放在突出位置。而一些地方对在当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限制,实质上是将公共教育当成了社会管理的工具。

一些地方出台的随迁子女高考政策,往往会有一些限制条件,其本意主要是防止恶意高考移民,有一定合理性和必要性。无论是要求持有居住证27个月还是36个月,应该都是当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但是,在具体实施层面,是否就应该一刀切呢?笔者以为,这些“限制”政策应当视为对真正在当地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参加高考的“福利”,也就是说,这一政策的实质,是让外省“非高考移民”能够有一个顺利参加当地高考的通道,而不应成为他们在当地入学考试的障碍。因此,对待这些居住证中断的人员,应当从这一政策的初衷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来进行考量,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操作。

陕西的这起案例并非个例,其他一些地方也有类似情况。据媒体报道,近日,南京市民陈斌(化名)将所在鼓楼区的教育局告上法庭。他住的是户籍所在单位的公租房,没有房产证,孩子因此上不了户籍所在地小学。该区规定,必须要“儿童户籍、实际常住地、产权证三者一致,才可以报名入读该区内的对口小学”。由于此案已入司法程序,我们在此不讨论该案是非,但该区“三证合一”的规定是设限还是服务,是否合理,实可深入探讨。最近,媒体集中报道了一些地方在落实国家相关规定时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比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家五部委有关负责人曾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解释,对于无户口或暂未办理户口登记的适龄儿童少年,也要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教育部门和学校不能因为无户口、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等理由拒绝接收入学。但山西太原已满10岁的祗浩博的求学申请却一再被当地小学拒绝,理由就是他没有户口。在这里,国家的明确法律政策被束之高阁。

这类现象一而再、再而三地上演,根源就在于各地利用教育对于家庭的重要性,把社会治理的相关内容捆绑到教育服务之中,将教育变成了政府社会治理的工具而非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以小学生入学为例,除了纳税、计生、社保缴费等证明,有的地方甚至还要求提供父母无犯罪记录证明。这样把教育服务与社会治理进行捆绑,显然不符合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性质,并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

公共服务的根在于普惠。对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政府来说,入学人数或许只是个数字,但这些数字背后是一个个鲜活的孩子,能不能上学、能不能考试是关乎他们一辈子的大事。地方政府特别是教育部门,应当谨记这一点,真正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教育工作的核心理念,才能让教育真正普惠全社会,不断促进教育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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