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情况
1.注重规范有序,巩固义务教育严控择校成果
一是坚持就近入学。,宁波市户籍适龄儿童就读小学,以适龄儿童和法定监护人户籍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为依据,实行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该校招生计划时,则根据学龄儿童的户籍、实际居住地等,可按一定的条件与顺序先后录取。宁波市城区初中招生以一所初中为招生单位,对口附近的若干所小学,其他县(市)区采取学校服务区划片就近入学。
二是坚持“零择校”。从2012年开始,宁波市教育局明确提出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控制择校率在5%以内。,全市各地均已实现“零择校”。同时,规范特长生招生,原有特长生项目的学校,招生数严格控制在5%以内,原来没有的学校不再增设。
三是坚持免试入学。禁止组织笔试、面试或任何变相形式的考试,任何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种培训班选拔生源,不得以各类竞赛、等级考证书等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禁止从小学各个年级选拔学生进行“特殊”培养。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举办各种类型的“实验班”等。
2.注重公平公正,确保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
一是保障特殊儿童少年入学权益。落实《宁波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的各项任务,,制订下发《宁波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评估标准(试行)》等,扎实推进宁波市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当年建成标准化资源教室64个,全市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7.46%。
二是保障符合入学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按照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我市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和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年限1年及以上等条件,坚持居住地安排入学。对父母工作地和居住地分离的入学对象,采取对接纳地给予政府补助的形式,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按时入学。,接受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26.58万人,占全市义务段学生总数40%以上,其中公办学校接纳率达82.28%。
三是统筹做好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工作。主要是在甬留学回国人员随归子女、华侨归侨子女、外籍华人子女、港、澳、台籍人员随带子女(含港、澳、台籍学生)、来(回)甬创业和引进人才子女、烈军属子女、安置军人子女等学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3.注重创新发展,有序推进民办初中招生改革
一是改进招生方式。坚持民办初中应立足当地实际,合理设置招生范围,以不考试为前提,依法依规自主进行招生。对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初中,明确要求应在学校所在县(市)区范围内招生为主,跨区域在同一个县(市)区的招生计划超过10人以上应与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商定,如报名人数超过计划数,采取电脑随机派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是纳入统一平台。宁波市教育局设计开发报名招生平台,各校跨区域招生,从计划发布,到招生报名,录取结果公布,都必须在统一的平台上进行。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对民办学校扰乱正常招生与教学秩序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4.注重公开透明,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阳光招生
一是重信息公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通过本单位网站和其他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信息。
二是重政策延续。各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如有重大调整,要进行政策风险评估,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稳妥处理好调整前后政策的衔接。各地出台的招生政策报市教育局备案。
三是重考核评估。将年度招生与学籍管理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教育目标考核和学校教育综合督导内容。对违规招生入学的,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二、主要工作
1.保障教育公平,严格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面对新城镇化建设,加强科学规划,以常住人口为基数并考虑各学段生源波动特点,合理配置义务教育资源。完善与户籍改革、居住证管理和服务相适应的入学政策,努力解决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地入学和升学问题。
2.缓解学区压力,推行共同发展学区。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办学水平相对均衡的实际,将城区数所小学和对口初中组成一个共同发展学区,实施学区内校长、教师交流。学区内小学招生视生源分布情况进行统筹,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当年生源较多学校服务区内设置两校公共缓冲区域。同时,对乡镇(街道)区域内学校探索实行片区化管理。
3.坚持均衡发展,办好家门口每一所学校。通过薄弱学校委托管理、教师交流、集团化办学、学区化组织等形式,整体提升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阶段特色学校建设,到2020年形成一批特色学校。推动县域内校长教师合理交流,扩大优质示范普通高中报送推荐生名额比例。
4.加强正面引导,主动抢占舆论高地。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及时公布招生政策,并组织专家进行政策解读,加强正面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义务段招生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宁波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