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则惩罚教育的事例大全

更新时间:2023-07-07 21:59:41文/高考志愿库

在法国著名思想家、文学家卢梭的《忏悔录》中,记录着这样一件事:卢梭小时候,家里很穷,为求生计,只好到一个伯爵家去当小佣人。伯爵家的一个侍女有条漂亮的小丝带,很讨人喜爱。一天,卢梭趁没人的时候,从侍女床头拿走小丝带,跑到院里玩赏起来。

正在这时候,有个仆人从他身后走过,发现了卢梭手中的小丝带,立刻报告了伯爵。伯爵大为恼火,就把卢梭叫到身旁,厉声追问起来。

卢梭紧张极了,心想,如果承认丝带是自己拿的,那他一定会被辞退。

以后再找工作,可就更难了。他结巴了好大一会儿,最后竟撒了个谎,说丝带是小厨娘玛丽永偷给他的。伯爵半信半疑,就让玛丽永过来对质。善良、老实的小玛丽永一听这事,脑瓜子顿时懵了,一边流泪,一边说:“不是我,决不是我!”可卢梭呢?却死死咬住了玛丽永,并把事情的所谓“经过”编造得有鼻子有眼。

这下子,伯爵更恼火了,索性将卢棱和玛丽永同时辞退了。当两人离开伯爵家时,一位长者意味深长地说:“你们之中必有一个是无辜的,说谎的人一定会受到良心的惩罚!”

果然,这件事给卢梭带来终身的痛苦。四十年后,他在本人的自传《忏悔录》中坦白说:“这种沉重的负担一直压在我的良心上……促使我决心撰写这部忏悔录。”“这种残酷的回忆,常常使我苦恼,在我苦恼得睡不着的时候,便看到这个可怜的姑娘前来谴责我的罪行……”

教育是否还需要惩罚?首先我们来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有一则题为《教师的膝盖为何这样软》的消息:在一所重点中学,一个男生在教室当众与女生搂搂抱抱,班主任看到后,即请这个男生到办公室谈心,该生竟然威胁老师要跳楼自杀,除非老师给他下跪。在万分紧急的情况下,老师屈服了,而这个学生转身得意地跑到班上宣布:班主任老师已经给他跪下了。

案例二:在陕西铜川耀州区南街小学,邱淑娥是该小学的语文女老师,曾获过陕西省优秀教师称号。因为学生未完成作业,老师“教育”了一顿,家长便纠集数人将老师殴打至死。带头行凶者张宏文则是她班上一名学生的父亲。

案例三:在一农村初中,为教育学生远离网吧而举行了全体学生大签名活动(当然经常逃课上网的那几个学生也在上面签了字)。可是,并没有起到什么约束作用,那几个有网瘾的学生依然我行我素,甚至半夜翻墙而出。后来,这些学生私下说:“即使被学校抓到,最多被批评一下,有什么好怕的。”

案例四:一位教师曾讲:她第一次走上讲台时,十几岁,教初一,学生只比她小三四岁。她父母都是教师,之前,父亲就告诫她,第一节课一定要严格,特别是像她这样的小女孩,首要的是要在学生心里树立一个严师的印象。所以,她第一节课就给学生立下了各种规矩,作业怎么样做,考试作弊将如何等等,严格实施,之后再慢慢显出她活泼的一面,教学果然没出什么问题。而恰恰相反的是,我曾经有位同事,是女孩,她没几天就管不住学生了,后来被迫下讲台,去做后勤。后来我们交流才得知,她陷入一个误区,因为她从一开始就希望和学生做理想中的朋友,造成一些学生后来不把她放在眼里,调皮上头了,最后造成局势难以控制。

读完这些案例后,我们都会很受震惊、愤怒、悲哀、无奈。在现实教育中,学生逼老师下跪的例子虽不多见,但今天的教师有时也会陷入欲管不能、欲罢难休的尴尬局面,除了繁重的工作,还要承受更多的心理负担和压力。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率持续上升,学校教育的不到位和扭曲就是重要原因之一。在教育实践中,我们发现,惩罚已远离了教育,甚至遭到反对。这种教育困境值得深思。

一、基于以下,在实际教育教学中,我们对问题学生进行适度的惩罚很有必要。

1.诸多因素致使问题学生的出现和增加。从心理发展的特点来看,中学生具有半儿童半成人的特点。这个时期是心理发展大变化的转折期,他们的心理正处在迅速发展趋于成熟但又尚未成熟的成长期,人生观、价值观、性格等都没有成熟,很容易出现不良的思想行为,作为此特殊阶段的反应,他们的心理活动表现出既丰富又矛盾的特征:(1).心理品质发展不平衡。(2).情绪和情感的发展不平衡。(3).人际关系不协调。(4).自我意识、自我实现的观念与认识不平衡、认识能力的差异。加上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外出务工人员不断增加,“留守学生”的队伍必进一步扩大。这支队伍中的很多孩子,也已成为我们所谓的问题学生。此外,现在独生子女占很大比例,一切事情父母都包办代替,家庭生活中没有兄弟姐妹共同生活的训练,他们是小“皇帝”、家庭生活的核心,因此交往协作能力差,一些在人际交往上出现了问题。离异家庭的问题学生的管理也很棘手。

2.学校的教育惩罚使学生将来更能适应社会。事实上,社会中充满了惩罚,人们为了保证法律和社会规范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经常会对违反法律和规范的行为进行惩戒。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成人犯罪要刑罚,学生犯错要惩罚。而教育的一个基本功能是促进学生的社会化发展,惩罚在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方面具有其它方法难以替代的价值和功能。学校作为社会的基本构成体和未来社会的引领形态,有责任帮助学生学习如何面对包括惩罚在内的社会基本规范和执行原则。作为社会的子系统,学校也必然会使用惩罚来维护规范的严肃性,以保证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学生在学校的严重过错表现极有可能是走向社会后进行犯罪的一次“前奏”或“预演”。采用惩罚教育并适当引进法律知识配合教育,既防微杜渐,又无形中起到普法教育,警示问题学生及周围学生。

3.法律法规并不禁止教师进行教育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第4条规定:“教师应该不歧视、讽刺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或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当前的教育法规却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教师有惩罚的权力;学生违反校规应该给予惩罚。而在素质教育新课改的大趋势下,对学生的教育方式方法问题的讨论很尖锐,媒体、家长、社会给予体罚事件过多热心关注。体罚已成为非常敏感的问题。导致了当今教育的窘境:对违纪的学生进行惩罚无法可依,而处分实施体罚的教师却有法可依。许多教师十分迷茫:怎么动不动就成了体罚?在教育学生时慎之又慎,唯恐被扣上“体罚或变相体罚”的帽子。甚至出现了教师为了保护自身,不敢管、不敢教的局面。校风、教风、学风日下,教育教学质量滑坡。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教育惩罚做出禁止的规定。《教育法》赋予教师以教育和管理的权力,惩罚正是教师行使管理权的一种重要手段。如果否定教师惩罚的权力,就如同要求警察不许配枪配警棍,抓匪徒不许动手施加暴力,能束手就擒吗?如同要求杂技演员戴上手铐脚镣走钢丝,这有可能吗?事实上,“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等与“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等并不构成完全等同的关系。相反,惩戒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上往往被认为是教师从事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专业权力之一。韩国通过了学生处罚法案;法国中学对学习极差的学生,经班级理事会(成员由校长、教务长和该班所有任课老师等组成)投票决定可给予留级处分,打架斗殴、迟到、旷课等学生,将受到节假日必须到学校反省补课或做作业的惩罚,犯了严重错误的会受到开除处分;英国中小学生如无故旷课,不仅会受到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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