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深入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意见》,提出力争用3?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实现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均衡配置。
意见规定,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满6年的专任教师,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的校长、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两届或任满8年的均应交流。交流教师的比例一般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各类名优骨干教师应不低于交流教师总数的30%。校长、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的经历将作为晋职晋级的必备条件。
甘肃要求,各市(州)、县(区)政府要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督导考核体系,并作为认定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区)的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