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办学校合理营利别总耿耿于怀

更新时间:2023-07-11 22:41:18文/高考志愿库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期讨论通过了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一揽子修改的修正案草案,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无疑,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分类管理的决定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是一大利好消息,突破了对教育属性的传统认识,进一步厘清了民办教育发展的逻辑起点,释放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教育的积极信号。

中外教育发展历史表明,放开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不是洪水猛兽,教育既可以是公益事业,又可以为营利产业。在当前国情下,允许兴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举办教育,对于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观察当下的民办教育改革,实行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无疑抓住了“牛鼻子”,以此为突破口,有利于让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提供优质教育服务获得堂堂正正、合法体面的收入,将有力激发社会力量投资教育的热情,为教育提供更多公共服务产品,带动教育消费和经济发展。

当然,分类管理是一项复杂工程,要想释放民办教育改革的“红利”,目前要做的不是急于欢欣鼓舞,而是要加快顶层设计,使政策真正落地生根。

现实中,很多民办教育优惠政策因不具操作性被束之高阁,社会资本投入教育屡屡遭遇“弹簧门”、“玻璃门”,引发民办学校举办者普遍缺乏信心。近年来,在政府对教育财政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社会、企业和个人投入的比重大幅下滑,就是印证。在此,有必要澄清几点认识,走出分类管理的误区。

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两种不同的办学类型,不存在高低之分。眼下,许多人一听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就认为办学质量低下,投资者唯利是图。其实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是一种是非价值判断,而是一种类型,适用于不同的管理办法。

笔者以为,应从国家层面对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长期以来,我国按照非营利性制度设计民办教育,缺少允许营利性教育存在的制度环境,公众对民营企业、民营医院获取经济回报习以为常,对于民办学校营利却耿耿于怀。现在既然政府允许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就应该给予其发展空间和相应的支持政策。

应尊重举办者意愿,让民办学校自主选择营利性、非营利性。营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对运行方式的选择,不能对教师和学生贴上标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学生、教师与公办学校平等的法律地位”。在进行分类管理时,应该让学生享受公平教育权利,让教师获得同等待遇,不能因为所处学校性质不一样,就被差别化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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