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户口迁移最新改革政策流程迁移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6 10:19:11文/高考志愿库

  为加快推进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解决历年来群众反映突出的几类户口迁移问题,富阳市政府新出台了“关于户口迁移落户的若干规定”。大学生回迁农村、离婚人员迁回原籍或分户、农嫁居落户农村、捡拾儿童申报户口以及军人配偶落户农村等五类问题,均有新的规定。

  富阳户口迁移政策的五大新变化。

  变化一:

  大学生可回迁农村,但户口性质不变

  1995年及以后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原籍在本市农村,因就学户口迁往城镇,现要求返迁农村,农村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毕业生,除已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外,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村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现有直系亲属户口投靠政策办理。

  【政策解读】

  原籍在富阳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因受国家政策影响,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时,需要把户口农转非,现因本人需求,要求把户口回迁原籍农村,这样的情况近年来在富阳较为常见。

  在本规定出台前,此类户口无法回迁。如今,在1995年及以后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的人员,如果原籍在富阳农村,因就学户口迁往城镇,农村仍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只要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便可将户口回迁至原籍农村,落户村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当然,与先前不变的是,如果该毕业生已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或者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则仍不能回迁。

  变化二:

  离婚满两年,才可能把户口迁回原籍农村

  离婚人员(不含再婚)离婚时间满两年,

  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迁入地户主及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对离婚满两年,已分开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已分割要求分户的,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办理分户手续。

  【政策解读】

  近年来,因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土地征迁等工作的开展,存在着部分行政村的户口“含金量”远超其余行政村的现实情况。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嫁到经济较为落后村的村民,离婚后要求迁回原籍农村的人员日渐增多。甚至,部分村存在村民为了经济利益而“假离婚”,进而要求回迁或者分户的情况,引发不少的矛盾。

  正因如此,此次出台的若干规定,专门针对离婚人员迁回原籍农村以及离婚分户的政策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今后,离婚人员(不含再婚)在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的,如果要把户口迁回原籍农村,只有在离婚时间满两年后,方可提出申请。同时,夫妻离婚要求分户的,也必须在离婚满两年后提出申请。

  变化三:

  农嫁居,“农方”可直接迁入“居方”原籍农村

  本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本市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

  【政策解读】

  农嫁居,即农业户口的一方,嫁给居民户口的一方,这样的“组合方式”较为常见。按照以往的操作,如果农业户口一方,要把户口迁入居民户口一方原籍农村,需居民户口一方先把户口迁回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居委会。

  如一东洲某村的农业户口女子,嫁给原籍为大源某村的一居民户口男子,若女子要把户口迁入男子原籍所在村,需要男子先把户口迁回大源镇居委会。从实际操作的情况来看,老百姓对这样的处理方式意见较多。

  此次的规定,也对此作出了修改。今后,富阳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直接把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从而省去了居民户口一方需要把户口迁到所在乡镇(街道)社区居委会这一前置条件。

  变化四:

  私自收养儿童,申报户口取消时间限制

  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富阳市)。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嫌疑、确属事实抚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等,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政策解读】

  在此之前,只有在12月31日前私自收养的弃婴与儿童,才可能入户。而此次的规定明确,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可在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这里对私自收养的时间,已经没有了限制。

  变化五:

  无法随军入户的配偶,可迁入军人原籍

  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现已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

  【政策解读】

  在若干规定出台前,对于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是否可以迁入军人原籍,富阳没有明确的规定,以至于军人家庭在碰到此类问题时,落户存在着不小的困难。

  此次,规定对这种情况下,军人配偶能否落户予以了明确。军人配偶如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且现在已经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只要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便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今后,符合条件的军人配偶,便可以以这样的程序办理落户手续,不再无据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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