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办理户口迁移落户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户口迁移难落户难问题,深化全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办理户口迁移落户有关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1.1995年及以后从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原籍在本市农村,因就学户口迁往城镇,现要求返迁农村,农村有本人或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所,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毕业生,除已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正式录用或本人及配偶已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外,可将户口迁回原籍农村,落户村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现有直系亲属户口投靠政策办理。
2.离婚人员(不含再婚)离婚时间满2年,现户籍地无合法固定住所,原籍农村有本人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在原籍,迁入地户主及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接收的,可将户口迁回原籍。
对离婚满2年,已分开居住生活,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确已分割要求分户的,经所在行政村同意,可予办理分户手续。
3.不符合随军落户条件的军人配偶,现已常住在军人入伍时户籍所在的原籍农村,原籍有军人或其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经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可将户口迁入军人原籍。
4.清理公民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地为富阳市)。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证后办理落户手续;无法办理收养证,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又确有困难的,经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局、民政局、公安局联合审核同意,可随抚养人申报户口,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依照相关规定,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嫌疑、确属事实抚养的,凭收养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书等,经市公安局审批同意后,办理落户手续。
5.本市范围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原籍在本市农村,农村有本人、配偶或父母的合法固定住所,其农业户口的配偶,经迁入地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同意,并经公安机关调查审批,可将户口迁入其原籍农村。
户口办理程序
一、所需材料
( 一)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肄业、结业)生户口回迁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地(户口迁出地)历史户籍证明;
4.大中专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5.婚姻状况证明;
6.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办理社保情况证明;
7.住建部门出具的本人与配偶未享受房改、经济适用房优惠政策证明;
8.迁入地的房屋权属证明,系直系亲属住房的,需提供房主与本人的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9.随迁子女的提供关系证明;
10.迁入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落户证明。
(二)离婚人员户口迁回原籍
1.书面申请(表);
2.相关人员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3.原籍证明;
4.离婚判决书(法院调解书)或民政部门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和离婚证,现婚姻状况证明;
5.户籍地无本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原籍有本人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证明,住房系父母的,提供关系证明及房主同意落户证明;
6.实际居住证明;
7.落户地行政村及乡镇街道同意接收证明。
离婚人员分户
1.书面申请表(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签名);
2.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现有房屋的权属证明;
4.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或双方对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的离婚协议(需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5.离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