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报单位:由本人居住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未成年人由监护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登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批。 许可对象: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湘公通[2008]46号 法定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承诺期限: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登记机关6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机关4个工作日内审批,户口登记机关2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转调查情形除外 许可条件: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收养的3周岁以上未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中国点击率最高的一篇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