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模式: | 审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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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纳税户口迁入申请 |
事项编码: | 100107N018 |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区户籍制度改革的通知(金政发[2000]73 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区户籍制度改革的补充意见(金政[2001]26号),金华市公安局关于印发《贯彻执行深化市区户籍制度改革具体规定》的 通知(金市公通[2000]27号)。 |
申请条件: | 在市区投资从事第三产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申请前连续二年每年上交税收5000元以上,经营者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在市区落户。 |
申请材料: | 1、户口迁移审批表 2、金华市区税务部门出具申请前连续二个税务年度交纳国税、地税的证明 3、迁移人户口簿、身份证(16周岁以上) 4、营业执照(副本) 5、落户证明(房产证、单位居住证明、迁入地派出所同意挂靠证明);迁入现家庭所在地的(父母),提供关系证明(如原迁出户口簿或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等) 6、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应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出生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关系证明等) 7、有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 |
办理流程: | 网上申请流程: 1、迁移人填写户口迁移申请审批表; 2、婺城公安分局办证中心预审查同意快递邮件或窗口现场办理; 3、迁移人邮递证明材料(证件类原件还需复印件)到办证中心; 4、办证中心办结邮递准予迁入证明和落户告知书。 窗口现场落户流程: 1、迁移人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出手续; 2、迁移人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准予迁入证明1元/张,浙财综字(2006)114号;户口簿5元/本,浙价发(94)98号。 |
受理部门: | 户政 |
受理地址: | 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2888号火车西站以北500米西侧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联系方式: | 0579-82290577 |
监督投诉: | 0579-82290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