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本市在港、澳出生尚未取得港、澳居留权的婴儿补报出生登 |
法律依据 | 《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印发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
条 件 | 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在我市有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其在香港、澳门出生的子女 |
申请材料 | 1、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2、入户子女入境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证,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同时提供其港澳身份证件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
申请表格 | 本市居民在港、澳出生子女申报入户表 |
申请受理机关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
决定机关 |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
程 序 | 1、婴儿父母持以上申请材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2、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3、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
时 限 |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无。 |
法律效力 |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
收 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