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件模式: | 审核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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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 | 收养落户申请 |
事项编码: | 100107N037 |
审批类型: | 非行政许可 |
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 |
申请条件: | 婴儿的收养人或者收养人所在户的户主持《收养(抚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
申请材料: | 1、收养登记申请表 2、结婚证 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公证部门的《收养(抚养)公证书》或民政部门的《收养证》 5、被收养人户口已登记的,需提供户口本;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来的,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情况证明 6、收养人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行政村接收证明 7、以上相关证件所登记的信息应当一致,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公民身份号码等,请确认 |
办理流程: | 网上申请流程: 1、养父(母)网上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 2、派出所(含办证中心)预审查同意快递邮件或窗口现场办理; 3、养父(母)邮递证明材料(证件类原件还需复印件到到婺城分局办证中心。由办证中心派件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4、派出所(含办证中心)办结邮递原证件、经办人核对常表并签名,或邮寄准予迁入证明和原证件。 窗口现场申请流程: 1、申请人(父、母)填写收养登记申请表; 2、窗口审查证明材料 1)未落户的,材料齐全、直接办理迁移或落户手续。 2)市区外收养,已在社会福利机构落户的,先办理准迁手续,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迁出后,凭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落户。 |
办理期限: | 1个(工作日) |
时限说明: |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邮寄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未落户的不收费,准予迁入证明1元/证,浙财综字(2006)114号 |
受理部门: | 户政 |
受理地址: | 金华市婺城区环城西路2888号火车西站以北500米西侧。其余各乡(镇)的居民户口事项和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的申请,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白龙桥、雅畈、蒋堂、汤溪、罗埠、琅琊)受理或办理。 |
受理时间: | 正常工作日内 |
联系方式: | 0579-82290577 |
监督投诉: | 0579-822905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