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生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持书面申请、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被遗弃婴儿登记(未满一周岁)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由收养人凭其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收养证》原件和复印件,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直接办理户口登记。不符合上述规定,但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由派出所调查核实后,办理户口登记。
其它情况由监护人凭局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知情人证明、居住地单位或街道、(村)组证明和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办理出生登记。
3、军人所生子女登记
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既可选择具备生活条件的父亲或母亲驻军所在地,也可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申报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落户单位或街道(村)意见、《出生医学证明》(注:选择祖父母、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登记的,需父母双方部队证明);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凭申报人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簿、父亲或母亲部队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在有常住户口的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
户口登记机关在办理上述“出生登记”业务时,应查验计划生育证明,没有的,仍应办理出生登记,并将情况每季度报给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说明:出生后未在当年申报,且超过一周岁的,按“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申报上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