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
居民办理省内户口迁移,不再出具纸质《户口准迁证》和《户口迁移证》,凭规定证件和申请材料在迁入地派出所一地办结。
“一站式”迁户口流程?
A、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符合当地迁移落户条件的相关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B、经审核材料、信息真实无误的,迁入地派出所通过本地人口系统“省内一站式迁移”功能模块进行受理,按流程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如不是整户迁移但户口迁移人为户主或者包括户主的,需由原户主当场指定户口迁出后的新户主,迁入地派出所在系统中进行标记以通知迁出地派出所,并告知迁移人在迁移业务办结后,通知新户主尽快到迁出地派出所申请调整户内成员关系,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
C、县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同意迁入后,填写《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并加盖电子签章,通过省公安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交互平台(以下简称交互平台),将准迁信息流转至迁出地派出所。《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D、迁出地派出所在本地人口系统中接收到“一站式”迁移申请后,对迁出人户口信息进行审核,符合迁出条件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迁出登记,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上加盖电子签章,通过交互平台将迁出信息流转至迁入地派出所。
E、迁入地派出所接收到《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户口迁入手续,并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其他落户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系统将通过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到迁入地派出所打印《居民户口簿》,同时在原《居民户口簿》上加盖户口迁出章(整户迁移的收缴原《居民户口簿》)。
F、迁入地派出所在办理完落户手续后,应询问迁入人的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学历、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现与人口系统内登记信息不一致的,要根据其提交的相关材料,变更其婚姻状况、服务处所、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等户口登记项目。
G、迁入地派出所入户手续办结后,办理结果通过交互平台自动反馈至迁出地派出所,迁出地派出所打印纸质《准迁证/迁移证确认单》,与相关材料一并入户籍档案保管。
办理条件
1、夫妻投靠落户: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登记机关,其中一方申请迁入到另一方户口(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镇)落户;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到城市或城镇共同生活的;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户:未满18周岁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的在校学生要求随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共同生活的;
4、收养落户:公民依据《民法典》收养的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
5、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县、市以上(含)人事、劳动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的干部、职工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6、家属随军落户:要求随军人在部队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现役军人家属;
7、投资兴业落户:兴办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金额或年纳税金额(具体数额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将企业法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业员工的户口迁入企业所在地落户的;
8、购房落户: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是否有面积限制由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需将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落户的;
9、人才引进落户: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需将其户口迁入企、事业单位所在地落户的;
10、大中专学生录取落户: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录取的新生,需将其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落户的;
11、毕业(肄业、转学)生落户:已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现因毕业、肄业、转学等原因,需将户口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落户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的学生;
12、复原、转业和退伍安置落户:因退出现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的复原、转业和退伍军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13、刑释解教人员落户: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被决定劳动教养,原被注销了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或解除劳教的人员要求登记户口的;
14、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因出国留学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要求恢复户口的;
15、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户:因留学以外的其它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现已回国的;港、澳、台同胞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员。
受理部门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或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受理,县级以上(含)公安机关负责审批(受理、审批机关由市级公安机关确定)。其中,1至9类属同一市(指市区或县级市)、县范围内迁移,且不发生户口性质变化的,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咨询单位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