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户口办理
落户条件
1、济南人才落户
2、济南购房落户
3、普通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毕业生落户
4、投资缴纳落户
5、干部、工人调动落户
6、市外来人员签署投靠落户
7、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落户
购房落户:
1、入户人申请
2、入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入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户籍证明》,其中属三县一市迁入人员均须提供《居民户口簿》
4、入户人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证明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原件、复印件
6、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新建成套商品房),买卖房屋协议及购房发票原件、复印件(仅限购买二手商品房)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军队转业、复员士官、退伍义务兵安置落户:
1、《复员退伍军人入户介绍信》、《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仅限士官),《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原件及复印件;
2、《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或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及居民身份证编号证明
3、接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具体落户地址的接收证明信、录(聘)用合同、按时交纳养老保险证明(仅限异地安置士官、义务兵);
4、拟落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在济居住户籍证明》或《居民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仅限于夫妻一方或父母已在济落户的);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仅限于夫妻投靠的);
6、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情况证明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未婚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7、母子(女)关系证明(仅限在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入济南市区的未婚退役人员);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申请人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申请
2、提交办理资料
3、公安分局受理
4、市公安局审批
5、给予办理迁入手续
济南户口市内迁移
办理条件
(1)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在鼓励落户区域租房落户人员,放开落户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人员);
(2)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投靠城镇亲属迁移,共同居住生活、属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户的;
(3)①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
②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以及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原集体户成员迁入),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
办理材料
(一)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人员(含在鼓励落户区域租房落户人员,放开落户区域原常住户口居民及按市外迁入办理人才、居住就业、政策落户、亲属投靠类落户人员),可凭下列手续,申请办理市区内户口迁移: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随迁人员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二)夫妻、父母与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公婆与儿媳或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投靠城镇亲属迁移,共同居住生活、属市区范围内常住户口家庭户的,可凭下列手续办理:
1、被投靠人申请(需经被投靠人、投靠人双方共同签字确认);
2、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除外)。
市区范围内迁往农村地区限“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和夫妻投靠”
(三)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事业等单位录用、聘用、招收,并在工作地居住的人员及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人员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在现产权住房或使用权住房落户;以及由原单位集体户迁往现单位集体户(仅限原集体户成员迁入),符合条件的市区常住户口居民,可凭下列手续办理:
1、申请人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录用或聘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用人单位聘用、招收劳动合同;
4、亲属关系证明(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或招录随迁人员,户口簿已记载家庭成员关系的不再提供);
5、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或单位集体户接收证明(需写明单位意见和落户详细地址)。
办理流程
第一步
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前往落户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
派出所受理并审核材料;
第三步
审核通过的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时限与费用
①办理时限:当场办结。
②费用:不收费。
③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2]97号);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
办理地点
派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