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户口迁移受理条件
1、夫妻投靠:
(1)除被投靠一方户口在家庭户中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和在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派出所设立的公共集体户等)外,其余均可申请相互投靠。
(2)被投靠一方属单位集体户的,在本县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一方应先将户口迁入合法固定住所后再申请夫妻投靠落户;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应提交本人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无房承诺,并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
2、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在户籍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可以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3、未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选择投靠父亲或母亲(家庭户中被投靠方与户主关系为非亲属的除外)落户,但不得从家庭户一方迁至集体户一方落户。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且其父母在我市五城区、县(市)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的除外。
4、已达法定婚龄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其子女户籍均不在我市市区、县(市)范围内的,可以申请1名子女及其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一并办理随父母落户。父母在我市市区或本县(市)辖区范围内无子女户籍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并出具证明。其中,已离婚的子女,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不受“父母身边是否已有在该城市市区、县(市)范围内落户的其他子女”的限制,可办理随父母落户,但需户主到场签字同意。确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5、儿媳、女婿投靠公婆、岳父母: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加入外国国籍、服兵役,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儿媳或者女婿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或者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儿媳或者女婿可以投靠公婆或者岳父母落户。确与公婆或者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6、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其成年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办理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出具证明。
7、凡在县(市)城镇购买成套商品住房(含二手房、房改房)或经批准自建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产权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均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落户。
南平户口迁移的办理时间
全年除法定节假日外夏时制: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非夏时制: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