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申报户口是由派出所受理的服务,针对目前在宿迁居住和大家迁入宿迁市的广大群众进行统一的服务指南。
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
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手续:
(1)书面申请报告;(2)出生医学证明或儿童出生保健卡(1996年1月1日前);(3)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
在港、澳、台或境外以及跨省异地出生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时,所执《出生医学证明》需本地管理机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专用章确认。
3、办理程序:
(1)未满2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超过2周岁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所生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核,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1)未满2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2)其他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收养申报
1、办理条件:
(1)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2、办理手续:
(1)公民个人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③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1999年4月1日前收养)。
(2)社会福利机构收养: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证明;③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
3、办理程序:对公民个人和社会福利机构申报收养登记的,由收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向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户口迁移须知
毕业后户口迁移须知
1.按照户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取得毕业资格且户口迁到学校集体户的学生均应办理户口迁移,而继续在本校攻读研、博的学生不需办理户口迁移。
2.凡应迁移户口的学生需要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组织学生办理。
3.学生填写《户口迁移申请书》前,应先咨询户口迁往地落户情况(即是否接收户口),迁移地址应注明省市、区县、镇、街、路、门牌号等详细信息。
4.毕业生应根据就业去向和实际居住地入户的原则,可选择以下方式迁移户口:①迁回原籍;②迁至就业单位集体户;③迁往合法固定住所(购房地);④迁往就业所在地区社会人才集体户。
5.《户口迁移证》是作为毕业生户口迁移使用的唯一有效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在有效期内(一般一个月内)及时落户。毕业生户口迁移地确需改迁或延期的,需先了解更改地派出所接收户口情况,再持原迁移证或常住人口登记表和有效证件办理。
6.毕业生领到自己的《户口迁移证》后,应认真进行核对,基本信息如有错误,请带上有效证件直接到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提出和更正。
特别提醒
毕业生迁移户口需本人或委托他人申请方可办理,学校一般不会自动将其户口迁回原籍;因部分地方公安机关不接收手写改迁的《户口迁移证》,请学生办理时尽量不作改迁或延期;大多数公安部门对离校毕业生不再补办、更换学校集体户地址的身份证。
宿迁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管理流程办理对象
市直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外地户籍的各类人才,其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也未在本地购房办理个人户口转入手续的。
提供材料
1.迁入人身份证;
2.户口迁移证。
办理流程
1.将档案托管于市人才中心并签订《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
2.审核迁入人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3.开具落户函;
4.到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派出所??府苑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地址
宿迁市洪泽湖路156号(便民方舟1号楼709间)
联系电话:84353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