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更新时间:2023-07-08 12:48:06文/高考志愿库

海落户主要有6大方式:居转户、应届生落户、留学生落户、引进人才落户、投靠类落户以及创新/投资/企业人才落户。

1\居转户

以下条件需要同时具备:

(一)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

(二)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

(三)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持证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持证及参保年限的限制;

(二)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三)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2\非沪籍应届生落户

这种落户方式是为非上海户籍的上海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制定的。

应届毕业生可以根据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发布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进行评分,达到标准分72分即可在上海落户。

需要注意的是,应届生打分落户只针对应届毕业生,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错过了就不能再申请了。

2020年标准分为72分。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 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硕士、研究生 24分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中科院在沪各研究所、上海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应届硕士毕业生参照“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执行。】

学士、本科生 21分

2. 毕业学校

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5分

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8分

最高学历阶段在上海高校就读,可另加 2分在沪学习分。

3. 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  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  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  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  2分

4. 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 7分

5. 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 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  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  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  6分

(二)导向要素

1. 荣誉称号

【经认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国家级  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  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  1分

2. 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飞思卡尔杯"智能汽车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选拔?及分组?)获奖。】

(1) 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 10分

二等奖 8分

三等类 6分

(2)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 5分

二等奖 3分

三等奖 1分

【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最高分;荣誉称号和竞赛获奖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 科研创新

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

【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4. 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  5分

【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

5. 在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符合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派遣方式除外 5 分

(二)导向要素

1. 引进重点领域人才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 毕业生 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上海市、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 3分

2. 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 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分

用人单位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 2分

本市中小学体育专任教师、本市幼儿团专任教师 1分

3. 自主创业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良好 5分

【毕业生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投资人(不含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情况)。另,法定代表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 (需提供验资报告)。】

3\投靠类落户、迁户上海

投靠类落户主有三类,分别是夫妻投靠、子女投靠、老人投靠。

1. 夫妻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本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本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本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 子女投靠

(一)外省市人员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指在本市具有登记常住户口满5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后,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16周岁以下或普通高中就读学生,下同),已随外省市父(母)办理出生登记,现要求投靠本市父(母)户口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家庭户,且不因投靠落户使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下同)落户。

(二)原由本市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现已被批准回沪落户的人员,其生育的子女从未就业、未婚未育、实际生活基础长期在本市、年龄不超过25周岁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经市教委批准已在本市落户的高校毕业生,其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沪居住生活的,可准予在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四)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收养外省市小孩,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证》后随父(母)在沪共同居住生活满5年以上且未成年的,可准予在养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

3. 老人投靠

(一)经动员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回沪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如系未生育或未领养过子女,本市亲属(父母、兄弟姐妹)愿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亲属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原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现已按国家法定年龄退休(夫妻双方须同时符合规定年龄),并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要求返沪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户口所在地落户。

4\引进人才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方式适合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引进本市紧缺急需的国内优秀人才。

据《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这18类引进人才可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引进人才已婚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同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在沪工作稳定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办本市常住户口:

(一)高层次人才

1. 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2.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人员。

3. 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4. 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本市重大科技项目负责人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二)重点机构紧缺急需人才

5. 重点机构所需的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人员。

6.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创新团队核心成员等核心业务骨干。

7. 重点机构紧缺急需的具有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重点机构是指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经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区域推荐的用人单位,并实行名单管理和动态调整。

(三)高技能人才

8. 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国务院特殊津贴、世界技能大赛奖项等荣誉的高技能人才。

9. 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高级技师)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10. 取得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认定证书(技师)且获得国家及省部级以上技能竞赛奖励的技能类高技能人才。

(四)市场化创新创业人才

11. 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2. 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3. 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团队核心成员。

14. 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

15. 取得显著经营业绩的企业家人才。

(五)专门人才和其他特殊人才

16. 本市航运、文化艺术、体育、传统医学、农业技术及其他特殊行业紧缺急需的专门人才。

17. 本市各区和重点区域自主审批的紧缺急需人才。

18. 其他紧缺急需、确有特殊才能的人才。

5\创新创业、投资、企业人才

落户

此类落户方式适合的人群有创业人才 、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企业高级管理和科技技能人才企业家等。

具体要求如下:

(一)创业人才

获得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创业投资机构首轮创业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者累计获得创业投资额2000万元及以上 (须资金到位并持续投资满1年)的上海市企业中持股比例不低于10% 的创业人才,在企业连续工作满2年的 ,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二)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

在上海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2年 ,最近3年累计实现5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5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三)风险投资管理运营人才

上海市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伙人或副总裁及以上 的高级管理人才,已经完成在上海市投资累计达到3000万元的,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四)企业高管和科技技能人才

直接落户: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上海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等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且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达到100万元的企业高级管理、科技和技能人才,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五)企业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家,可以直接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

1. 运营上海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或持股不低于10%的创始人。

2. 企业连续3年每年营业收入利润率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科技企业连续3年每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0%以上 ,且上年度应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或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3. 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不属于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目录。

4. 企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

6\留学生落户

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留学回国人员获得的学历学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年;如为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累计在外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

2. 在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参照“双一流”建设高校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内非“双一流”建设高校获得全日制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硕士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

3. 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学士学位。

4. 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赴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进修、做访问学者等满1年。

5. 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但在国(境)外高校学习获得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获得学位的院校以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中载明的颁发该学位证书的院校名称为准。

(二)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 留学人员应在回国后2年内来本市并持续在本市工作,与本市相关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

2. 符合本条第一款前4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符合本条第一款第5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1.5倍,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渡期内每年的缴费基数以官方对外公布的数字为准。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期限及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原则上由系统自动比对;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缴费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委托非实际用人单位等第三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不能合理对应的不予认可。

3. 留学回国人员应为单位紧缺急需并发挥重要作用、需长期使用的人才,与单位依法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合同有效期在2年及以上,且自网上受理之日起有效期在3个月及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派遣人员原则上不属于申办范围。

4. 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

5. 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

6. 无刑事犯罪记录等不宜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的情形。

激励条件

(一)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国际知名科研机构等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副研究员及以上职务,在世界500强知名企业、跨国公司等担任高级管理、技术、科研职务,或者经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高层次人才的留学人员,以及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等,全职来本市工作后可直接申办落户。

(二)纳入“上海科技创新职业清单”的用人单位,本市重点产业、重点区域和基础研究领域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在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获得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等紧缺急需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全职来本市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

(三)拥有专利、科研成果、专有技术等来本市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的负责人、团队核心成员(一般累计不超过3人),企业正常运营、招用至少1名员工(不含企业负责人本人),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后可申办落户。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留学人员企业负责人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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