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户口户籍办理
出生登记
1. 婴儿出生登记
2. 非婚生婴儿出生登记
3. 出国人员在外国出生的婴儿出生登记
4. 父母均为居民集体户婴儿出生登记
5. 父母均无户籍的婴儿出生登记
6. 特殊情况无父母婴儿落户
7. 十六周岁(含)以上的人出生登记
8. 十六周岁(含)以上的人无《出生医学证明》或无DNA亲权鉴定申报随父或随母落户
9. 凭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权鉴定结果办理出生登记
户口市内迁移
1. 具有房屋所有权市内迁入
2. 居民集体户迁入亲属家庭户
3. 租、借房屋落户市内迁入
4. 房屋所有权人或承租人死亡,无法变更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因正当理由无房屋所有权证等市内迁入
5. 本市公民结婚,迁入本市配偶处户籍地址为乡村
6. 整户迁入户籍地址为乡村
户口市外迁入 1. 哈市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
2. 外地生源派遣或改派遣到哈市落户
3. 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留学回国由教育部或省博士后管理站派遣到哈市落户
4. 外地复员退伍军人,投靠配偶落户
5. 外地转业军人安置哈市落户
6. 哈尔滨市民政局所属儿童福利院收养的弃婴、孤儿落集体户
7. 哈市九区范围以外夫妻投靠落户
8. 十八周岁以下子女投靠父或母落户
9. 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10. 居住落户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11. 收养落户
12. 调转、考录、招录人员落户
13. 中、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录人员落户
14. 省直同一系统内部调转落户
15. 哈市生源户口落在就业地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落户
16. 哈市生源因出国留学、中途退学、考取研究生或博士生、派遣到直辖市,援疆、援藏要求回哈市落户等没...
17. 自愿来哈市就业、创业、生活的毕业三年内国民教育中专以上高校毕业生落户
18. 引进人才落户
19. 外埠来哈人员见义勇为或英勇救险、救助等受表彰落户
20. 九县(市)落户
恢复户口
1. 出国人员恢复户口
2. 华侨回国定居恢复户口
户口注销 1. 本市公民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2. 本市公民非正常死亡注销户口
3. 本市公民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4. 本市公民出国、出境注销户口
户口登记变更
及证明出具1. 户主与户成员关系变更
2. 住址变更
3. 婚姻状况变更
4. 文化程度变更
5. 服务处所变更
6.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或更正姓名
7. 十六周岁(含)以上公民变更或更正姓名
8. 增加曾用名
9. 公民变更性别
10. 出具户籍证明
11.出具外地公民临时身份证明
户口补录
1. 具有居民户口簿和二代居民身份证
2. 具有原始居民户口簿、一代居民身份证
3. 具有土地承包合同、土地使用证、原始生产队台账、原始粮食证明等
4. 手持户口迁移证
5. 手持释放证明,复员转业证明,无户口注销依据
6. 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7. 公民回国定居
8. 无任何证明资料
9. 来哈生活多年人员
10. 原籍在省外、60周岁(含)以上、原籍户口被注销
11. 各种原因造成的未成年时在外流浪乞讨补录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