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的通知》精神,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我市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城区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同时参加城镇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农村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在在当地申请落户。
二、凡大中专(技校、职高)毕业生,取得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工人,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就业地人才中心、单位的集体户或亲属朋友的家庭户处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在我市城区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只要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具有合法固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
四、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取消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农村籍学生不办理户口迁移的限制。
五、农村籍手持迁移证或者户口仍在学校未迁出高校毕业生,可根据本人的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取消只有应届毕业生可以回农村原籍的限制;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非农村籍学生,仍不办理户口迁移。
盘锦出生落户
(一)新生儿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夫妻双方均是我市户口(包括集体户口)的或另一方是外省、市户口的,其新生儿可随父或母登记户口;父或母户口空挂在亲属家的,准许其新生儿随父或母登记户口。
对《出生医学证明》未填写父亲信息或有父亲信息但不能提供父亲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非婚生育的子女,只能随母姓。
1、审批权限:由派出所直接办理。
2、所需手续:《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父母户口簿、结婚证书;违法生育或非婚生育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父母户口簿、结婚证书、和“社会抚养费收据”;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因无法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凭《亲子鉴定书》和《计划生育落户通知单》办理落户手续。
(二)出国人员在国外生育的子女落户
1、审批权限: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2、所需手续:凭国外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需到省民政厅涉外婚姻服务中心翻译);
父母婚姻状况证明(持国外结婚证书的需提供我国使馆出具的认证书);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或母户口注销证明(户口未注销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在父或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三)收养子女落户
1、审批权限: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2、所需手续:收养证;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办理户口登记申请书。
盘锦三投靠落户
(一)所需手续:
1、夫妻投靠落户
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申请人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或居委会出具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双方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居住证明。
3、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子女投靠父母的,需:申请人和迁入人的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当地计生部门计划生育证明、居住证明。
(二)审批程序:由派出所、分局、市局三级审批。
(三)办理时限:派出所、县(分)局、市局分别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盘锦人才引进落户
(一)所需手续:
1、中专(高中)以上学历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人员,允许其本人来盘落户;携带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的,需有合法固定住所。所需手续:学历证书及复印件、户口簿或者户口迁移证、申请人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留学回国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所需手续: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公安外管部门出具的落户通知单、回国护照、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居住证明。
3、具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所需手续:户口簿、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
4、具有职业技能职称,在盘锦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盘落户。所需手续:户口簿、职业技能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缴纳一年社会养老保险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居住证明。
(二)审批程序:申请人持所需手续直接到市公安局户政大厅办理。
(三)办理时限:当日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