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居民户籍业务办理由公安局派出所受理。
出生登记
1、新生婴儿(包括非婚出生、超计划出生),可自愿随父或随母落户,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簿》、《结婚证》及《居民身份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收养子女出生登记,凭收养人书面申请、《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县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收养证》,经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审批,由派出所办理登记入户手续。
3、弃婴出生登记,在未被收养之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待被收养后,将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
4、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的,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由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死亡登记
1、公民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单位和基层卫生组织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或家属的申报,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2、公民非正常死亡的,凭公安部门开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或其它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材料,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并收回死者身份证。
注销户口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1、公民服兵役的,凭《入伍通知书》注销户口。
2、公民出国(境)定居的,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注销户口。
3、被判处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劳动教养的,凭《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注销户口。
4、公民失踪一年以上查无下落的,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后,注销户口。
立户分户
1、以家庭关系为主公民居住一处共同生活的,立为一户。16周岁以上公民单身居住、独立生活的要立为一户。因父母双亡和父母均为现役军人等特殊情况的子女,可自立一户。
2、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公民,以单位立集体户。
3、家庭户中因子女结婚单独生活;夫妻离异分居;集体户中现有居处要求单独立户的,凭书面申请,《结婚证》或离婚证明,房产证明,由派出所办理分户手续。
“三投靠”户口
办理机构:公安派出所、县(分)公安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08:30-12:00 下午14:30-18:00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夫妻投靠:申请人为本市常住户口;书面申请、单位(社区街道)证明、户口簿、住房证明;被申请人原籍户籍证明、无职业证明(仅限非农业户口);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其中申请人为本市农业户口的需所属村、乡(镇)同意迁入证明。申请人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由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局、县局审批办理准迁手续。
子女投靠父母: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单位(社区街道)证明;被申请人原籍户籍证明、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其中被申请人已成年的,还需要提供未婚及无职业证明。由申请人向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县局审批办理准迁手续。(不包括因政府拆迁改造等,明令户口冻结的区域。)
父母投靠子女:申请人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住房证明、单位(社区街道)证明;被申请人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身份证、退休证或无职业证明。由申请人向辖区派出所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审核报公安分、县局审批办理准迁手续。(不包括因政府拆迁改造等,明令户口冻结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