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理户口本需要什么材料及迁入迁出条件办理手续流程

更新时间:2023-07-16 05:57:31文/高考志愿库

在贵阳如何落户?户口怎么迁移?

如何办理出生登记

一、我省新生儿登记户口所需材料

(一)父母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各一份复印件(现役军人、集体户口薄人员、境外人员等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二)出生医学证明。

(三)户主或监护人申请。

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不得要求公民提供除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材料。

二、申办材料审核

(一)查看父母双方户口薄,对于父母双方不在同一户口薄上的,应查看双方户成员内是否有新落户的婴儿,杜绝出现重复登记。

(二)查看居民身份证原件照片,验证前来办事人员是否是户主或监护人。

(三)查看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存有可疑情况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作进一步核查、鉴定。

(四)查看户主或监护人申请,是否与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双方户口薄上的信息一致,公安派出所登记新生儿户口应以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内容为准。对于申请人提出要以申请书上的信息为准的情况,公安派出所应待申请人到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变更、更正换发新证后,办理出生登记。

(五)公安机关在办理出生登记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结婚证》,也不得对非婚生子女区别对待。

三、补充调查核实

新生儿申报上户材料不全无法补齐的,由申请人书面写出“无法补齐的原因”,民警执行以下流程:

(一)无法提供“父母双方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由户籍民警在网上查询,查询情况打印存档。公安派出所不得要求群众出具未落户证明。

(二)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派出所户籍民警向社区民警派单,社区民警调查核实后反馈意见,所领导审批办理。

(三)材料不全无法补齐派出所民警无法核实或核实后认为事实不清的,社区民警写出核实情况,所领导签字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实行疑难户口登记。

更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

更改名字需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出具证明,属于在校学生的,由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后,由主管所领导审批。

什么情况可以在贵阳落户

在贵阳市落户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需要在贵阳购房或租赁合法房屋实际居住;

2、在贵阳市就业(中专毕业分配)等;

3、如不具备以上条件,可按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申请迁入贵阳落户。

如何办理死亡登记

公民在常住地死亡,一个月内由其亲属、抚养人、邻居或所在单位、居(村)委会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一个月后未办理死亡注销手续的,责任区民警应通过户口调查、与民政、卫生等部门联系、沟通,及时掌握情况,(并)督促责任区内有关人员或单位为死者申报死亡登记。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一)公民因被害、自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或死因不明的,公安派出所应根据死者家属或发现人的申报和《法医鉴定书》或死亡地公安机关其他有关证明,经过核实,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二)公民在迁移途中死亡,单身迁移的,由死亡地户口登记机关在其迁移证上注明途中死亡情况,将其迁移证寄给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全户迁移的,应在迁移证上注明死者的死亡原因、日期和地点,由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入和注销手续。

(三)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前死亡的,要同时申报出生和死亡两项登记,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则不进行出生和死亡登记。

(四)公民被宣告死亡的,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判决书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判决向被宣告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

(五)对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告知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或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应由社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公安派出所凭社区或村(居)委会证明、调查核实材料、下发的书面通知存根直接注销户口。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需要的材料:

(一)卫生部门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具有认定死亡资格的部门)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死亡证明材料;

(二)(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征》。

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派出所应当场审核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有误怎么办

户口上的出生日期有误,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证明年龄错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如出生证明、原始户籍登记资料、单位(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等最早记载出生日期的原始材料等);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市局户政(窗口)审批后到辖区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更改。

其中,6岁以下(含6岁)儿童年龄更改的相关手续:监护人申请、户口簿、出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原始入户依据的复印件(需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出生医学证明》;

6岁以上至18岁(含18岁)人员的年龄更改,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如确因登记、录入差错等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

18岁以上人员的年龄更改有两种:第一、无工作单位的人员要求更改年龄,原则上不同意申请更改,特殊情况要由派出所认真调查核实和取证,并拟写出调查报告;第二、有工作单位的在职人员(干部)要求更改年龄,需提供以下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当事人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加盖人事部门印章)。属公安机关工作失误造成户口登记项目差错的,由派出所核实后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予以更正。

如何变更民族称谓

变更民族称谓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贵州省民族事务管理委员会的批准证明;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审核意见 。经核实如民族称谓系录入错误的,按照省厅《关于在人口信息录入中对民族称谓录入错误进行自查自纠的紧急通知》文件要求给予纠错处理,并将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怎样变更姓名

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父母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

2、对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应区别以下不同情形,准予当事人及监护人凭相关证明办理姓名变更手续:

(1)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母亲和继父要求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以及本人的同意;

(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或继母,或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应该征得该未成年人亲生母亲或亲生父亲的同意。

另外,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以及其它不宜变更,不得变更其姓名。变更职业、服务处所、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户主或与户主关系。公安派出所凭公民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户口迁移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原籍户籍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市局户政科审批。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可证明双方关系的有关材料;

4、父亲或母亲退休证;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派出所直接办理,省外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双方关系证明。

(二)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后,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四、大中专(含技工学校)院校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户:

(1)《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的《户口迁移证》;

(3)《贵州省普通高校新生录取花名册》。

2、大中专院校毕业学生入户:

(1)《户口迁移证》;

(2)《毕业证》;

(3)《报到证》;

(4)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二)办理步骤

1、大中专院校录取学生入学,学生自愿将户口迁往学校的,迁出地派出所凭有关手续当场办理《户口迁移证》;不愿迁移户口,属农业户口的,根据本人愿意,凭本人申请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由学校派专人持相关手续到分局审批后,到派出所进行办理。

2、办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迁移,凭《就业报到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出手续。迁入地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迁入手续。

3、对于已将人事档案转递到我市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并与之签订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且在国家规定的两年择业期内,有意愿在我市就业或创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普通高校外地生源毕业生或外地普通高校非本市生源毕业生,为更好对其贯彻落实“先落户后创业”的精神,依据筑人通【2009】24号《关于普通高校毕业生到我市先落户后就业(创业)有关事宜的通知》,申请人可凭与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签订的人事档案托管协议书原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普通高校毕业生入集体户审批表》、毕业生二代证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贵阳市范围以外还须提供户籍证明)等以上材料报辖区公安(分)局审批。

五、留学回国人员入户(注:该部分人员是指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一)需要提供审核证明材料(依据公通字【2010】19号《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1、欲在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需要在本市、县内其他派出所辖区登记户口的:

(1)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2)原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证明中应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的详细内容);

(3)如已在当地取得具有产权住房的,可在该住房所在辖区派出所恢复户口;

(4)对于没有产权住房的,可以根据其本人在当地按直系亲属、旁系亲属、朋友以及原工作单位的先后次序,凭有关当事人或单位出具的同意该申请人迁入本户的书面证(声)明材料以及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恢复户口;

(5)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凭上述证明在当地保存其档案的人才中心落户。

(二)办理步骤

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到辖区派出所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六、收养入户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登记证》。

(二)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三)工作要求

1、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2、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登记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省内人员直接在派出所办理,省外人员派出所受理后报县(市)公安局户政科审批。

3、对1992年4月1日以前,不符合收养条件或其它各种原因未入户、确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按照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经申请人申请、公安派出所审查后,凭县级以上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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