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本市户籍居民的婴儿,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
一、境内出生,出生不满30天(超过30天但未满一周岁的,参照办理),尚未合法申报户口;
二、父母双方户口均已迁入本市或出生时父母一方户口已迁入本市,父(母)属本市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除外;
三、符合本市出生入户计划生育政策的政策内一孩(双(多)胞胎除外)。
注:1、根据《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申报前需先行经本市父(母)户籍地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同意。计划生育证明信息已通过深圳市政务资源交换平台共享使用,申报入户登记时不需提供纸质《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2、高校在读学生的婴儿应在非高校集体户口的父(母)一方申报出生登记。如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在读学生集体户口,应在婴儿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地申报。如婴儿父母毕业满2年,但户口仍属高校集体户学生户口的,应在父母户口迁出后,在迁入地申报出生登记。
办理材料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不需填写,受理后需申报人签名确认);
二、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核验原件,收取副页);
三、婴儿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的应分别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失踪判决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父母的婚姻法律文书。属离婚或再婚的,还需提交历次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因丧偶再婚的,除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外,如该证明及户口簿不能反映夫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出具证明夫妻关系的相关材料;
五、遇有下列情形,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父母信息填写不完整、出生地非父母户籍地、长期居住地或证件存疑的,还需提供盖有发证机关公章的婴儿出生医学档案复印件及申请人父(母)的书面情况说明;
2.《出生医学证明》信息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出生医学档案与《出生医学证明》内容不符的,需更换《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信息不真实的,监护人可申请在市公安局指定或本市其他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凭鉴定结论向《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关申请更换《出生医学证明》);
3.父母子女关系真伪存疑,申报人无法有效举证,也未能通过其他方式调查核实的,由市公安局委托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亲子鉴定;
4.婴儿父母双方均为高校集体户在读学生户口,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报出生登记的,还需提供婴儿父母的集体户口页或学校出具的在校就读及婚育情况证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簿、身份证及与婴儿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办理流程
1、网上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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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页找到“出生登记”,然后按要求填写即可
2、现场办理
申报人持申报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提交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登记,签发户口簿。如符合户政“全城通”业务办理,可自愿选择全市任意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地点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政窗口。
如符合户政“全城通”业务办理,可自愿选择全市任意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