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婴儿出生落户
联系电话 0472?6862143
办理地址 包头市公安派出所户籍室或市民大厅“公安户籍窗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府发【2016】72号);包头市公安局贯彻落实《包头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包公户字【2016】27号)。
许可条件 婴儿父亲或母亲一方是包头市户籍,办理随父或随母落户手续。
申请资料 1、对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可以随父或随母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出生小孩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旗县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本人或者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市常住户口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及户口簿,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办理落户
办理部门 包头市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 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