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后,我区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村(居)民委员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可以到乡镇(街道)办理生育登记。对政策内生育第三个子女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实行审批制,由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按照“简政、便民、利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积极推行网上办理、一站式服务和承诺制。
我区将完善出生人口监测预警制度,跟踪监测出生人口的变动趋势,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建立人口健康、婚姻、户籍、社保、教育、流动迁移等人口基础信息跨部门共享交换机制,加快实现县乡级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等个案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
新生儿应及时登记户口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随父或者随母登记落户。父母凭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宁夏公安厅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公告!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进入*开展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为确保人口普查工作质量,实现户籍信息和公民身份号码的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公安厅决定自7月份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七次人口普查户口整顿工作。户口整顿期间,公安民警将通过上门、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对户籍登记信息进行核对,请予以支持和配合,主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如有以下八种情况,应及时向辖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
一、新生儿应及时登记户口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应随父或者随母登记落户。父母凭结婚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和拟落户方户口簿,到拟落户方的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二、死亡人员、应征入伍服现役人员、取得外国国籍人员应主动申报户籍注销
居民死亡未注销户籍的,家属或者相关人员应持死者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死亡医学(推断)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办理死者户口注销。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同时提供情况说明。
应征入伍服现役未注销户籍的,本人或者家属应持《应征入伍通知书》,以及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加入外国国籍人员,应持外国护照,主动向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办理《注销户口通知单》,携带《注销户口通知单》、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三、无户口人员可依规向拟落户地派出所申报登记
各类无户口人员(具有中国国籍)可持相关证明到当地派出所户籍室咨询、申报,依法依规登记户口。
四、年满16周岁人员应尽快办理居民身份证
年满16岁未到派出所采集录入照片、未办理身份证的居民,请迅速到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采集录入照片并办理居民身份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五、重复虚假户口应依法依规办理注销
凡有重复户口(一人多户)、虚假户口的居民,请立即到户籍地派出所户籍室办理重复户口、虚假户口注销手续。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将按规定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主动到公安机关申报重复、虚假户口注销的,并积极配合纠正,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人户分离人员、集体户人员应主动核对信息
人户分离人员请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房协议)等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室进行户口信息核实及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户口登记在院校、单位、人才集体户及社区公共户中的人员,应主动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本人联系方式、现居住地址、现工作单位等信息,配合完成信息核对维护,具备家庭户落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七、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存在差错的应申报变更、更正
户口簿上登记项目如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或登记项目错误需要变更、更正的,请持相关证件或证明前往户籍地派出所变更、更正,确保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与本人实际情况一致。
八、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主应主动登记信息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应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居住证。公民出租房屋的,请主动向公安机关登记备案。
同时,公安机关欢迎广大群众对下列情况进行举报、投诉或反映(各地举报投诉方式附后):
(一)非法买卖户口、居民身份证的;
(二)一人有多个户口的;
(三)冒用他人户籍信息办理身份证的;
(四)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户口迁移证件等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身份证的;
(五)因死亡、加入外国籍、服现役等原因户口应注销未注销的;
(六)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办理假户口、假居民身份证的;
(七)其他涉及户口、居民身份证问题线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