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改革提要
市区落户条件:购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稳定就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业年限为“满1年”
县级市的落户条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落户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可以落户
通州区和滨海园区两地的落户条件参照县级市执行
往届大学毕业生的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就业”
吸收2009年南通市《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秀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政策
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拥有房屋产权),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户籍改革内容
1放宽了市区户口迁移政策
原市区落户条件为:购房60平方米以上且合法稳定就业;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就业年限“满5年”。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购房60平方米以上的,政策维持不变;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的,将就业年限“满5年”调整为“满1年”。
这对来市区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的人员来说,实质就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满足了广大来通务工人员的落户需求。
2放开了县级市户口迁移政策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县级市的落户条件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可以落户;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以外的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可以落户。
通州区和滨海园区,虽然行政区域属于市区,但由于历史原因,两地城镇化率相对较低,为积极策应市委市政府关于陆海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目标、鼓励广大外来人员扎根改革开放的南通热土,两地的落户条件参照县级市执行。
这样,县级市和通州区、滨海园区全面放开了建制镇落户条件,外市居民在县级市建制镇可凭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就业落户,以此解决了外来人员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扎根南通安心工作
3调整了人才类落户政策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在保持原人才类落户政策的基础上,将往届大学毕业生的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合法稳定就业和有合法稳定住所”,调整为“合法稳定就业”;同时,吸收2009年南通市《关于做好市区优秀农民工落户城镇工作的意见》中关于优秀农民工的进城落户政策。
这样,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和有技术、有技能的外来劳动力来通创业就业,让更多长期在我市工作生活、为我市经济建设作出贡献的“新市民”分享城市建设成果,在通安居乐业。
4取消了投资类人员资金限制
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后,取消了原来通投资兴办实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注册资金和年纳税额的限制,以此充分发挥户籍准入管理在鼓励投资创业、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5实行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五实行本地居民户口通迁制度
原户籍政策规定:南通本市居民户口跨县(市)区迁移的,参照市外迁入条件,必须在迁入地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合法稳定就业。这一规定,使一些在市区购房且实际居住的居民,由于原户籍、工作地及参保手续在其他县(市)区,不能将户籍迁入实际居住地。
为实现这部分人员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愿望,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取消了县(市)区间户口迁移的住房面积及工作地域的限制,即:南通大市范围内的户籍居民,在本市范围内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拥有房屋产权),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工作地域、参保关系等限制;但户口迁入农村地区的,还须符合相关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