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户籍管理
1\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一、事项名称
居民搬入新居落户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购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迁移户口
四、办理材料
1、房产证;
2、户口簿、身份证;
3、办理户口申请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2\外埠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
一、事项名称
外埠居民在市内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落户
二、设定依据
辽公通[2009]298号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凡购买、受赠、继承、自建,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城市合法房屋所有权证的居民,不受房屋面积、新旧程度及居住期限等条件限制,可由房屋所在地办理落户
四、办理材料
1、本人申请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契税证(集体土地自建房的需土地使用证);
5、购房收据;
6、居住证(已婚或离婚成年人随迁满一年);
7、村委会同意落户证明(农村地区需要)。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报区(县)公安局审批
3\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一、事项名称
居民迁往外市的户口迁移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我市居民因工作调动或考学、结婚等迁往市外
四、办理材料
1、户口准迁证或入学通知书;
2、户口簿、身份证;
3、本人申请。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
4\三投靠落户
一、事项名称
三投靠落户
二、设定依据
辽公通[2009]298号关于印发《沈阳经济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申请条件
具备合法居住条件的,夫妻间相互投靠不受婚龄、年龄限制,可在被投靠人处落户;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本人年龄及身边有无子女限制,可在子女居住地落户;子女投靠父母的,不受子女婚否、父母年龄限制,可在父母居住地落户。
四、办理材料
1、(夫妻间相互投靠)办理户口手续:
(1)本人申请书;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结婚证;
(4)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5)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2、(父母与子女间相互投靠的)办理户口手续:
(1)本人申请;
(2)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3)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5)居住证(已婚或离婚成年人投靠父母满一年);
(6)落户地合法房屋手续、户主户口簿、身份证。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受理,报区(县)公安局审批
5\死亡注销户口
一、事项名称
死亡注销户口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三、申请条件
公民死亡
四、办理材料:
1、我市居民在国内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户口手续:
(1)户口簿、身份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申请。
2、我市居民在国外死亡注销户口。
办理户口手续:
(1)死者的护照、户口簿、身份证;
(2)国外死亡证明必须经过中国驻国外大使馆认证;
(3)国内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翻译件;
(4)申请。
以上手续都需要原件。由死者的配偶或父母或成年子女办理。
五、办理地点
公安派出所
六、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七、联系电话
全市各派出所户籍窗口对外公开电话
八、办理流程
派出所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