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市公安局
二、申报条件:婴儿出生后30日以内,由婴儿的父母或监护人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三、申报材料:
1、计划内新生婴儿落户:《出生医学证明书》、《生殖保健服务证》或计划内二孩《生育证》、父(母)的户口簿、结婚证。
2、计划外新生婴儿落户:计划外入户证明或社会抚养征收票据、《出生医学证明书》、父(母)的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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