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户口落户新政策《青岛积分落户办法》》正文,欢迎参考阅读。
第一条为推进落实我市积分落户管理制度,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在本市(指城区和新区,下同)有合法固定住所,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在本市就业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无犯罪记录,申请将户口迁入本市市区的人员。
第三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基本分指标包括年龄情况、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参保情况、住房情况五项指标;导向分指标包括紧缺工种(详见附件2)、落户地区两项指标;附加分指标包括投资纳税、表彰奖励、社会服务三项指标;负积分指标为违法失信一项指标。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四条积分落户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通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办理时间、受理地点及相关事项。
第五条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积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统,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经系统初评总积分达到100分以上(含100分)的,可向本人合法固定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正式递交申请材料。
第六条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设立积分落户申请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受理积分落户材料。
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格,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山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材料,同时提供相关积分指标证明材料作为积分计算凭证,并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七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接收申请材料并出具收件回执。经确认资料无误后,按照《青岛市积分落户指标体系表》的设定进行初审,初审积分达到100分的,出具受理回执。若初审积分未达到100分的,则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八条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应及时将初审后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的资料录入积分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积分档案,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具初审意见后,连同有关纸质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九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审核有关材料及数据,并按照积分指标体系责任分工,分送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明办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山东省居住证》办理期限、无犯罪记录、年龄情况、学历证书、合法固定住所情况、投资纳税情况、义务献血、志愿者服务等进行复审,复审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汇总复审情况,确定最终积分,并按照积分高低对申请人进行排名并公示。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一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申请人积分排名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复核。
第十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复核确认的申请人积分排名和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拟落户人员名单,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举报或投诉,经核查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对采取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空缺的落户名额按照积分排名依次递补。
第十三条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并签发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办理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加强积分落户工作纪律监督,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