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投靠落户
一、办理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
4、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
(2)子女投靠父母入户
一、办理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投靠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子女和父、母的《户口簿》;
3、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4、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
5、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及双方关系证明;
6、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部门的计划生育证明。
7、属在校学生的,还要提供学校出具的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的在校证明。
(3)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办理条件
凡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可申请投靠子女在城市入户。
二、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投靠入户的书面报告;
2、投靠的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4)随军家属落户
一、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家属准予其入户:
1、副营职、副科级(含专业技术十一级、体育七级,下同)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2、在军队服役满15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3、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正连职或一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并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4、在驻边疆国境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解放军总部确定的一、二类岛屿的部队,以及陆军、空军执行海上任务的船艇上服役或服务的副连职或二级科员(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体育九级)以上,并服现役或在军队服务满10年以上(其中在上述部队或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军官、文职干部的家属。
5、高等学校毕业,并在导弹、卫星、核武器试验训练基地从事试验、测控工作满5年以上,或在战略导弹部队从事装配检验工作满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军官、专业技术文职干部的家属。
6、在海军、国防科工委的舰、船、艇(只限执行海上任务的)上服役,并在舰、船、艇上工作满3年以上的副连职(含专业技术十三级)以上的军官的家属。
7、空勤(包括飞行、领航、通信、射击、空中机务)军官,或在核潜艇上服役的军官。
8、现役五、六级士官的家属。
二、所需证明材料
1、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部出具的《随军报告表》、《军官证》(或《文职证》);
2、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街、镇以上计划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属随迁小孩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户口簿。
(5)录用国家机关人员、招收职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地方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和中央、省级直属机关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一)迁入地市、县公安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出地公安派出所签发《迁移证》时
1、县以上组织、认识、劳动部门批准证明;属中央或省级直属机关的,需省级机关人事部门的调动或招收文件
2、《准迁证》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迁入地公安部派出所办理入户时
1、《准迁证》
2、《迁移证》
3、《居民身份证》
(6)投资入户
申请条件
投资入户的入户对象可以是投资者或其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以是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及中级技术工人,并在我市有固定住所。
需提交的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2、确认到位资金证明
3、固定住所证明
4、投资者亲属,须提交亲属关系证明
5、投资者的职称人员,须提交技术职称或学历证明和单位证明
(7)港澳居民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来我市定居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二、办理所需材料
凭镇、市公安局的批准证明办理入户。
(8)台湾居民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1、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2、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3、在我市投资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1、2、3、5项由拟定居地的市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4项由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受理。
二、办理所需提交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近期两寸正面免冠蓝底彩色相片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2份,另附相同相片3张(地级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的,只需《申请表》一式2份,相片2张);
2、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的复印件;
3、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出入境证件及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4、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内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①在台孤身一人的: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大陆亲属的身份证、居民户口薄复印件;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②夫妻团聚的:申请人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申请人携带的未成年子女为: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③在大陆投资的: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的复印件;
④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的: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9)华侨定居入户
一、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拟定居地公安分局或县级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申请:
(一)夫妻一方在国外生活确有困难,国内一方能自行解决申请者回国定居后的工作或住房等问题的;
(二)在国外无依靠的孤寡老人,国内有亲友能解决住房、赡养等生活问题,不增加国家负担的;
(三)在国外的老人用外汇在国内已购买住房,又有外汇积蓄或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国内有亲属(该亲属的户口不得因此由农转非或小城镇迁入大城市)协助料理生活等问题;
(四)在国外受到迫害,失去谋生条件,我驻外使、领馆认为其必须回国并服从分配接收安置的;
(五)国内公民出国定居后在短期内又要求回国定居者,经其原单位同意复工复职或由原系统安排工作及解决住房,或者有单位聘请,有固定工作,并能自行解决住房的;
(六)个别老人因水土不服,语言不通,生活不习惯等原因坚决要求返回原居住地,国内亲属能解决住房、赡养等问题的。
二、办理所需提交资料
(一)申请人申请回国定居申请报告;
(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定居申请表》(简称《申请表》,1式3份)、《中山市华侨定居受理表》(简称《受理表》,1份)。《申请表》须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相片(规格为32×40mm);
(三)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的复印件(相片页和入出境记录页);
(四)提供原居住国获取的定居证明材料复印件,并有经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原件;
(五)原居住在中山市的户籍证明材料(向当地派出所或户政部门申请出具);
(六)申请定居地住房的房产证或购房发票和购房协议书,住房由亲属提供的应有亲属关系证明;定居后经济来源依靠退休金的提供领取退休金证明复印件或担保人经济来源证明,国外存款须经居住国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可转回国内的证明;
(七)担保人须是申请人亲属(符合申请条件(二)者除外),并在公证部门办理公证(公证内容:保证负责申请人定居后衣食住行、生老病死问题。提供原件);担保人中山地区户籍的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八)符合申请条件(五)者,提供聘请单位证明和劳动合同书由劳动部门统一印制)。
以上书面材料均用黑色或蓝黑色水笔书写或打印,所有复印资料用A4纸复印,申请时交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