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内容 | 机动车转移登记(不过户迁出) |
法律依据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 号) |
数量及方式 |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可。 |
条 件 |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一、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时,原机动车 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 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 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移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 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五、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机动车所有 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六、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 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现机动车所有人 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按照机动车转出业务的规定办理。 |
申请材料 | 1、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原件 2、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由代理人代理申请的机动车登记和相关业务) |
申请表格 |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样本) |
申请受理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处西丽车管所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龙井路128号。电话:22222000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
程 序 | 1、现场递交材料 2、出流水号确认受理 3、机动车查验岗查验车辆、登记审核岗受理资料 4、领取临时行驶号牌、机动车档案 |
时 限 | 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办结 |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长期有效。 |
法律效力 | 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 |
收 ⊙ | 1、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 2、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 4、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 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压有发牌机关代号)及号牌安装费用; 5、行驶证每本15元; 6、机动车登记证书每证10元。 收费依据:粤价函[2004]332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深价联字[2005]14号 |
年审或年检 | 不需年审。但是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 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 月检验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 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 技术检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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