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内户口迁移的规定,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办理迁移条件:
1.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5年,本市人员办理小城镇户口自登记之日起满2年的;
2.迁入地有合法卓,并在此居住的;
3.携未婚子女投靠丈夫或妻子的;
4.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5.父母投靠子女生活的。
(二)应交验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随迁家属、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购房迁入的须提供:北京市房地局统一制发的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贷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贷款银行的贷款证明;分期付款购房的,提供分期付款购房合同原件、复印件及售房单位出具的分期付款购房证明;
3.夫妻投靠迁入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被投靠人与父母同住的,须提供其父母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卓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外省市人员办理本市小城镇户口的,还须提供进京批件,即外省市人员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审批表、外省市人员申请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申请表的复印件 (此批件由办理小城镇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供,派出所承办民警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仅供办理市内户口迁移使用,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5.其他投靠迁入的,须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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