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 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卓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卓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 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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