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航天职工大学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时间:2023-07-09 20:19:37文/高考志愿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陕西航天职工大学 (院校代码:50083)

  第三条 办学层次:高职 学制:三年。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公办成人高等教育学校。

  第五条 办学地址:西安市南郊航天产业开发区杜陵西路(西部大道东口)

  第六条 开设专业:物业管理、市场营销、电子商务、数控技术、模具设计与制造、机电一体化技术、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工程造价、建筑工程技术等专业。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 我校8个专业面向全省计划招生,招收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招生计划以陕西省招生办公室公布数据为准。

报考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科类

学费

备注

01

物业管理

文史

5500/年

02

市场营销

文史

5500/年

03

电子商务

文史

5500/年

04

工程造价

文史

5500/年

05

物业管理

理工

5500/年

06

市场营销

理工

5500/年

07

电子商务

理工

5500/年

08

数控技术

理工

5500/年

09

模具设计与制造

理工

5500/年

10

机电一体化技术

理工

5500/年

11

光伏发电技术及应用

理工

5500/年

12

工程造价

理工

5500/年

13

建筑工程技术

理工

5500/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成员为纪检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人。

  第九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生源省级招生办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体检要求: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一条 外语语种:为了便于教学,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学生。不加试口语。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我校认可陕西省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制定的高考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依据志愿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录取,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的且与志愿相近专业或其它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考生已录满的情况下,原则上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未录满的情况下,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下一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全程监督招生工作。

第五章收费、奖助学办法

  第十六条 ①学费:每学年5500元。②住宿费:每年800元(公寓化管理,内有暖气、卫生间、衣柜等设施),按学年度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十七条 奖助学项目:

  1、航天培优班奖学金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2、三好学生奖金额:每人每学年1500元。

  3、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500元;

  3、学校特困补助金:特别困难生补助金额800元/年,一般困难生补助金额500元/年。

  4、国家特困补助金:特困生3500元/年,一般贫困生2500元/年。受惠面25%。

第六章咨询方式

  第十八条①咨询电话:029—85206353、85602702、85615566②QQ咨询:1220669865。③邮箱:85206353@163.com。④学校网址:www.htzd.org。

第七章其它须知

  第十九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来我校报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向我校招生办提出请假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无故延期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进行身体复查、新生资格审查。凡体检不合格,资格审查有不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或有舞弊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在招生咨询过程中,我校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于学校录取承诺。

  第二十二条 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毕业生,由我校统一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进行毕业生电子注册,并颁发教育部印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学历证书。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合格者可进入本科院校继续深造。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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