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管理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 学校国标代码:13628,地址:新疆五家渠市前进东街109号(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校区内),邮政编码831300。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是石河子大学举办的独立学院,成立于2002年8月,2004年通过国家教育部审核。面向新疆招生,在本科第三批次录取。
第四条 学生修满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位证书。
第五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录取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治区招办确定的录取分数线,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六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精神,学院成立了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以及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在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远程网上录取工作,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严守招生纪律,接受社会监督,杜绝一切舞弊行为。石河子大学纪检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学院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学院不设志愿级差。
第十条 学院按照考生志愿录取。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考试成绩按照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方式: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投档,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投档,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录到录取计划未满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一条 报考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的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统一进行新生复查工作,凡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三条 学院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执行。学费标准为: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10000元/年;公共事业管理、法学9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如果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我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招生办公室制定、修改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 学院坚持从严治招,确保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介入学院招生工作。
学院招生咨询电话:0993-2058175 0993-2058898网址:kjxy.shzu.edu.cn/,电子信箱:sdkjxy2058175@163.com。
石河子大学科技学院
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