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更新时间:2023-07-11 20:19:30文/高考志愿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院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五条 学院全称和代码: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13279。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第八条 校区分布:文一校区,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路115号;东岳校区,杭州市西湖区大龙驹坞168号;青山湖校区,杭州市青山湖科技城大园路。

  第九条 学科与专业特色:学院是一所电子信息特色突出,经济管理学科优势明显的独立学院。学院现有27个本科专业,分别隶属于工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多个学科,学科相互渗透,专业协调发展。学院具有完备的教学设施和优良的师资队伍,教学质量高,学风优良。

  第十条 历史沿革与管理体制: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是1999年首批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之一,是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举办,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确认的全日制本科高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院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6915055。

  第四章 录取

  第十四条 学院面向全国1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 学院公共外语为英语(英语专业除外)。

  第十六条 学院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院将按“不予录取”执行。

  第十八条 学院无男女生录取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学院认可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对考生的加分政策,按加分后的成绩提档、录取。

  第二十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进档考生,根据考生投档分数按照“分数优先”方式录取,当等效投档成绩相同时,综合考虑相关科目高考成绩、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综合素质评价等因素来决定优先顺序;对于江苏省考生,采取“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为鼓励和吸引优秀考生,对浙江省进档考生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3000名、理科排名全省前35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二)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4600名、理科排名全省前420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前三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前三专业志愿的考生)。

  (三)浙江省第二批报考我校的进档考生,高考总分文科排名全省前15200名者,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前五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前五专业志愿的考生);理科排名全省前46000名,学校确保其录取在六个专业志愿之一(限填满六个不同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报考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考生的英语单科高考成绩应在100分(含,满分150分)以上,如生源不足,则按英语单科成绩5分一档依次降分录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美术)类专业的专业成绩,我校均采用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美术)统(联)考成绩,不另行组织校考。对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均上线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统一划定分数线。综合总分 =文化成绩总分(按高考总分750分制测算)×50% + 专业成绩(按总分100分制测算)×7.5×50%。

  第二十五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院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和资助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专业均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组成。每学年初,学费按浙江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预收,即电子商务、物流管理、市场营销、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英语、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16000元/生·学年,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17000元/生·学年,产品设计(艺术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自动化、工业设计、通信工程、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费19000元/生·学年,会计学、财务管理、金融学专业学费21000元/生·学年。学年结束时,根据所注册专业及实际所修读的学分数结算。独立学院按实际办学成本进行收费,考生填报志愿时,应充分考虑自身家庭经济承受能力。

  第二十九条 文一校区,东岳校区,青山湖校区住宿费按浙江省教育厅、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收取。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院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www.hziee.edu.cn/zs/

  咨询电话:0571-88809111

  电子邮件: infozsb@hdu.edu.cn

  通讯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二号大街1158号杭州电子科技大学10教203室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邮编:310018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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