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考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为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实施阳光工程、依法治招的精神,做好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海南工商职业学院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审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 海南工商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海南工商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876
第六条 学院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国兴大道文坛路2号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经国家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专科院校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我院将面向全国16个省份进行全国计划内统一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说明,以各省市省级高招办向社会和考生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条 严格执行有关省市(区)普通高校招生政策。
第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我院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考及参加海南省对口单独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十三条 所招专业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四条 各专业录取无男女比例限制;我院申请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为120%。
第十五条 凡是报考我院的考生,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安排以相同志愿优先满足高分考生所报第一专业为准则。加分或降分投档考生的处理按计划投放省份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录取照顾的政策。
第十六条 对音乐、美术类专业录取的基本原则是:在考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合格、体检合格、专业成绩及文化成绩分别达到所在省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照专业分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复查合格者,予以学籍电子注册,取得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国家承认的海南工商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