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根据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院有关文件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综合衡量,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办法,按公布的招生计划,根据各省的志愿设置及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录取其他志愿考生。
第十五条 同批志愿进档考生的专业按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录取,依此类推。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音乐表演专业采用认同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本科专业合格成绩的办法,录取时执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学院对线上考生按照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美术类专业需参加山东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并取得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证。我校招收的美术类高职(专科)专业均使用我省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实行文化成绩与专业成绩相关联的投档办法。根据进档考生专业志愿,我院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艺术类考生可在同一批次内选择填报艺术类志愿或普通文理专愿(只能选一类),文理科考生不能填报艺术类志愿。
第十七条 根据学院专业设置及要求,不限制外语语种。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学校在招生录取和安排专业时,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高中学业水平考试 外语听力成绩高的考生。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状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考生体检和专业限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九条 其它未尽事宜按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费标准、奖贷学金和贫困生资助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严格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退学学费规定: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内学生实行学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院除了采取了针对特困生的学费减免措施之外,还专门制定了“学生勤工俭学管理办法”,为部分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普通文理科考生、高考特长生(包括艺术和体育)等优秀学生有奖励政策。具体为:
一、对当年被我院一志愿录取报到的总成绩排名在前五位的高职普通文理科(文理各五名)且总分不低于二本分数线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二、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高考特长生(包括艺术和体育特长生)进行奖励。艺术特长生为在近三年内参加由省部级教育或文化部门组织的艺术类比赛中取得省级二等以上或国家级三等以上奖励的考生;体育特长生为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且在省级比赛中取得前三名或国家级比赛取得前六名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三、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二等奖以上及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以上奖项的中等职业学校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四、对被我院录取报到的取得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文明市民”、“见义勇为青年”等荣誉称号的的考生,实行学费减免,免除该生第一年全部学费。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并积极与社会各界联系,引资助学或者设立企业奖学金,除了一次性捐助外,部分企业还长期设立奖学金,如“大屋奖学金”、“金海湾奖学金”、“富士康奖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