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七条 招生计划
学校招生办公室严格按照教育部、北京市教委和学校对普通类招生计划编制的要求,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发展及各专业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编制学校年度分省分专业、分文理科招生计划,经招生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定后,上报教育部和北京市教委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院校志愿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京录取考生时,对于报考我校本科一批第二志愿的考生预留3%左右的招生计划。
第九条 提档比例
调阅考生档案数不超过学校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平行投档省份原则上不超过110%。
第十条 录取总规则
在录取考生时,严格按照当地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志愿顺序